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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七旬老太被打断5根肋骨,凶手一纸精神病证明逍遥法外!

宾曰语云 宾曰语云
2024-09-05


宾语|文

宾曰语云(ID:Lzkj328)|出品


这件事情,今年6月份以来,安徽电视台记者已经三赴亳州,电视新闻也连续播放了三次。但依然没有结果。


将近两年前,发生在安徽亳州的一起打人事件造成亳州七旬老人吴金英肋骨5处骨折。因为打人者弄了一纸“精神分裂症”证明,就把打人变得合法化了。被打这一家,四处喊冤,至今没有说法。


生于1950年的吴金英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一生宽厚待人,到了这把年纪,却从天上掉下一场灾祸。施暴者明明是一个正常人,打人过后却成了“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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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吴金英的自述:


我是薛金娥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受害人。


2018年9月9日晚,我和邻居我们三个老太太在街口闲聊时,薛金娥从旁边经过。薛金娥以为我们是在说她的坏话,上前问我们是不是在说她。我说没有说你,她就揪住我的头发往地上拽,另外两个人赶紧拉住她,说我们没有说你,薛金娥不听,对我连续进行殴打。报警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城里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薛金娥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当晚12时许即被其姐保释。我因伤势严重,被送往亳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肋骨5处骨折,但薛金娥未受任何行政处罚。



亳州市人民医院诊疗结果出来后,在我及家属多次要求城里派出所对我的伤情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城里派出所才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一级。



伤情鉴定结果作出后,城里派出所仍迟迟不对本案进行刑事立案处理,又经我多次要求,才于10月9日以寻衅滋事为由,将薛金娥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8日,我家属从薛金娥邻居口中突然得知薛金娥会于当日从看守所释放的消息,甚为震惊。还未来及将此消息向城里派出所进行核实,薛金娥已被释放到家。城里派出所拒绝告知我释放薛金娥的实情。


后经我及家属多次沟通,才得知,城里派出所及谯城分局在该案侦查过程中委托江苏徐州一家民营鉴定机构对薛金娥的精神病症进行鉴定,结论为精神分裂症,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始终不给我们这个“精神分裂症”鉴定书。谯城分局后作出谯公(城里)撤案字【2018】10号撤销案件决定,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薛金娥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本案。


我及家属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向城里派出所表示不服该鉴定结论,要求进行重新鉴定。民警赵辉口头答应我的要求,并告知我鉴定要“秘密”进行,不向双方当事人告知鉴定经过。



我和家属当场对赵辉所谓“秘密”鉴定提出口头及书面异议。城里派出所虽口头同意,但一直在拖延时间。2018年12月17日,他们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将薛金娥送至某乡镇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我对于这种拖延又躲避的处理方式不服,向谯城分局、谯城区检察院、信访局、中央巡视组及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反映此事。


迫于我向各单位反映谯城分局及城里派出所不作为的违法情况,城里派出所副所长李峰于2019年1月9日晚6点半前来我家中,向我送达不予二次鉴定的书面通知,我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并质问李峰为何事发当时公安机关同意二次鉴定,但现在又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告知不同意二次鉴定。李峰称,“这是分局领导的意思,我们只是负责送达”。我继续追问李峰所说“分局领导”具体是哪位,该“分管领导”又是依据哪条法律不同意我们二次鉴定申请的,李峰拒绝回答。


我由于不服谯城分局和城里派出所的处理,多次向谯城区检察院、谯城区信访办、谯城区纪检委、谯城区监察委、谯城区政法委、亳州市信访办、亳州市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控告,并拖着年迈的身体,于2019年3月28日到省公安厅信访部门反映情况。


事发至今已近两年,薛金娥仍逍遥法外,其配偶多次放话称其家里在谯城分局有人,对我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020年5月30日凌晨,我在自书遗书后服食300片艾斯挫仑自杀,后被家人发现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才抢回性命。


而后,我家属联系安徽电视台记者,希望寻求媒体的力量,给我讨个说法,在记者介入的情况下,城里派出所现任所长杨勇明确告知我,要我自己提供薛金娥在国泰超市工作等的其他可以证明薛金娥精神正常的证据材料,否则不会同意我重新鉴定的要求。



我实在不明白:


薛金娥对我实施殴打后一直到伤情鉴定结论出具前,谯城分局为什么未及时对薛金娥进行治安拘留,程序是否违法?


伤情鉴定结果出具后,谯城分局即应立即对本案进行刑事立案,并应立即对薛金娥采取强制措施。但谯城分局迟迟不予处理,经我及家属多次要求后,一直拖到10月9日,谯城分局才将薛金娥刑事拘留,程序是否违法?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但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薛金娥的精神疾病的鉴定,鉴定前后均未通知我,我和家人多次要求看‍对薛金娥的精神疾病的鉴定意见书,均遭拒绝。


从看守所释放薛金娥一事也未通知我,是我从邻居处知晓情况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才口头告知已对薛金娥作了精神疾病的鉴定,但是拒绝向我提供书面鉴定意见,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影响我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我并未收到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告知书,公安机关卷中的鉴定意见告知书并无向我送达的送达时间及签字,也无执法记录仪等证据作为送达的依据,且薛金娥的签字落款处的时间有明显的改动痕迹但无手印等补正)。谯城分局拒绝将鉴定意见告知我的行为是否违法?


依据精神病鉴定暂行规定,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时应当提供被鉴定人的诊疗病历、工作单位证明以及知情人的证言作为必要的检材。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薛金娥一直以来从未在医院进行过精神疾病的治疗,也一直正常上班,单位同事也表示薛金娥的精神状态一直正常,邻里之间也从不知道她有精神病史,更遑论薛金娥在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谯城分局对薛金娥进行的精神疾病鉴定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猫腻?


在上述鉴定必备的证据材料未能充分提供的情况下,我有理由怀疑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特别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的对于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应当包括“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是否完整完成,我亦存疑。直至我家属带记者暗访谯城分局,我家属要求核查卷宗材料内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谯城分局及城里派出所人员当场翻阅卷宗材料后,发现缺少鉴定检材,随即告知我方不给查阅。该案卷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供鉴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疾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安徽省人民政府2011年下发的现行有效的关于调整全省看守所在押人员有关医学鉴定指定医院的通知中明确对看守所在押人员需要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按照就近的原则,到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徽省荣军医院、阜阳市精神病医院等省内医院进行鉴定,但本案中公安机关选择的徐州的医院即不在该范围内,也未按照就近原则选择。谯城分局委托徐州鉴定机构对薛金娥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我强烈要求下,谯城分局才口头告知我,薛金娥有精神分裂症,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对此鉴定意见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谯城分局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书》,公安机关承办民警口头同意二次鉴定,但是提出要保密鉴定。



我认为,精神疾病鉴定的过程及结果依法均不应“秘密”进行,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公开,谯城分局所谓“秘密”鉴定,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显得可笑至极。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重新鉴定的决定,但在本案中,作出不予重新鉴定的通知时,已超过被害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3个月之久。谯城分局不对薛金娥精神疾病进行重新鉴定,程序是否违法?


谯城分局起先口头同意对薛金娥精神疾病进行重新鉴定,后又迫于我向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压力,于2019年1月9日告知我不准许重新鉴定,负责送达的李峰明确告知我这是“分局领导的意思”。我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同一事件两次截然不同的回复无法让人信服。


薛金娥长期在亳州市广齐城市广场国泰超市工作,其在国泰超市的入职材料健康状况一栏明确显示为“健康”:



其于2018年9月9日实施犯罪行为后,第二天就恢复工作了。2018年10月8日薛金娥又在其家门口附近摆摊经营小商品销售。



2018年11月14日及2018年11月15日,薛金娥前后两天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离婚登记手续。直至2018年12月17日谯城分局将薛金娥带往谯城区城父乡高卜精神病院强制医疗时,薛金娥仍在家门口附近摆摊设点。

    

我与薛金娥有十余年的邻居关系,经常在一起打麻将,从来不知道薛金娥有精神疾病,也从不觉得她的行为有异常。同时,我提供了薛金娥在国泰超市上班的入职证明,身体状况写的“健康”,也提供了在事发第二天上午薛金娥在超市工作的视频资料,及在事发后薛金娥在家门口摆摊卖小商品的视频资料,从视频反映的内容看来,薛金娥行为完全与常人无异。而且据当事人了解,在事发后,薛金娥与其配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民政部门会要求当事人作出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否则不会办理离婚的行政确认。


我认为,如果薛金娥确如鉴定意见中所称系精神分裂,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如何可以在国泰超市工作,如何可以经营小商品生意,又如何可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应当重新鉴定,我已经提供证据和线索证明证明在事发前后薛金娥精神状态与常人无异。


在我已向谯城分局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谯城分局仍枉顾事实及证据,仅凭“分局领导的意思”,先口头同意“秘密”鉴定,后又在超过法定期限后无正当理由告知我不予重新鉴定,现在迫于媒体的压力,要求我自己提供薛金娥行为能力正常的材料,显然是不作为、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我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薛金娥并无精神疾病,谯城分局为什么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4条、245条、第246条的规定,对该鉴定进行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第303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32条规定,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才可以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的措施。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也应当在其移送检察院之后、人民法院决定前暂时的作出。


但在本案中,谯城分局对薛金娥采取的所谓“强制医疗”措施,并未向谯城区检察院移送,更未获得谯城区法院的决定。谯城分局违法对薛金娥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是拖延重新鉴定的期限,是搪塞我的借口,是不愿、也不敢再次对薛金娥进行精神病症的司法鉴定的托词,是放纵、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行为。


谯城分局在违法撤案后,对薛金娥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程序是否违法?


薛金娥长期在邻里之间横行,她老公故意在人前显摆其亲戚为公安领导,自己惹了什么事都不怕。我向亳州市检察院、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请书》已由亳州市检察院领导作出批示,交由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通知谯城分局对薛金娥精神疾病进行重新鉴定,但我在联系谯城分局法制大队原大队长杨涛时,杨涛告知其并不知晓此事,就此仍将本案的处理推诿给亳州市检察院及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称检察院并未给谯城分局任何回复。城里派出所原副所长李峰在明知是哪位分局领导违规、违法操作本案的情况下,却拒绝告知我,致使我在权益被侵害时无法得到妥善救济,存在官官相护、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情形。在媒体介入后,现任城里派出所所长杨勇迫于压力,将证明薛金娥行为能力的举证责任推诿给我一个老百姓,放任我已提供的证据和线索不予调查,是否存在不作为?


综上所述,亳州市谯城分局在对薛金娥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办理过程中,未及时对薛金娥采取治安拘留及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未依法定程序告知我鉴定意见,委托鉴定的程序违法,无视我提供的有力证据而不去查证,要求我自行搜集证据,拒绝对薛金娥精神疾病进行重新鉴定的行为违法。为了包庇薛金娥,违反法定程序对薛金娥进行强制医疗,更为了包庇薛金娥,罔顾事实,涉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涉嫌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惩处。(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来源:宾曰语云(ID:Lzkj328)

视频和部分截图来源于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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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宾曰语云  ID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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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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