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明月说法】《好男人就是我——陈赫离婚事件的法律分析》

2015-01-28 明月律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好男人就是我


——陈赫离婚事件的法律分析


先哲说,崇拜一个人的最高境界,就是和其走一样的路,出一样名。崇拜文章的陈赫,实现了和偶像的同步:人前秀恩爱,人后出轨快。当然也要感谢媒体,置身八卦世界,仍不忘初心,决不放弃对真相近似变态的渴求,变态到不惜潜入太平间偷拍别人遗体。那边封疆大将的遗体,伟光正能量的很,你不去拍,不去报,偏偏去拍一个戏子,领导都替你们捉急。



“好男人”陈赫离婚事件,经过媒体挖掘-网友质疑-本人回应,几个回合下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网络上四个字概括“互为小三”。鉴于相比将军,明星的粉丝更多、更忠诚,为了尽量降低因明星绯闻八卦所导致的不良影响、消除粉丝们对我国《婚姻法》的误解、传递司法和道德正能量,明月律师特就“好男人”陈赫离婚事件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做一个简要梳理和分析:


1、签了《离婚协议》就算离婚了嘛?


明月律师解答:非也。离婚只有两条路,一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拿到离婚证才算正式离婚;二是到法院离婚,拿到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也算正式离婚。如果陈赫和许婧仅签了离婚协议,并未去办理离婚登记拿离婚证,也未取得拿到法院的生效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则彼此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仍是夫妻,并未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图片来源于陈赫的新浪微博)


2、许婧怀孕了,陈赫还能离婚吗?


明月律师解答:要看情况。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如果许婧确实怀孕了,则陈赫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是不能提出离婚的。当然,如果许婧愿意离婚的,双方仍然是可以去办理离婚的。离或者不离,主动权掌握在女方许婧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3、为什么说“互为小三”?


明月律师解答:如果网络上曝光陈赫与张子萱“互为小三”的情况属实,则意味着:陈赫是“张子萱与杨一柳”婚姻关系中的小三,张子萱是“陈赫与许婧”婚姻关系中的小三。“互为小三”可能会导致如下法律后果:


1)、在陈赫与徐婧的婚姻关系中,虽然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内容不详),但因双方并未正式离婚,陈赫的行为仍属于出轨。另,根据网络反映:双方在签订所谓的《离婚协议书》后,仍共同参加夫妻真人秀节目《真爱在囧途》,高调秀恩爱,连双方父母都一起到场庆祝。因此,除非双方是为了演出捞金而虚假秀恩爱、欺骗观众,否则不能排除双方感情在当时已经重归于好的可能。因此,陈赫因为出轨而成为婚姻的过错方,至于徐婧是否会以此起诉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则因为其怀孕以及这份内容不详的离婚协议书而存在变数。


2)、在张子萱与杨一柳的婚姻关系中,虽然张子萱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法院尚未做出离婚的判决,张子萱的行为仍属于出轨。和陈赫签过离婚协议不一样的是,张子萱向法院起诉离婚,说明其丈夫杨一柳并未与其就离婚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张子萱在微博上发表与陈赫“在一起”的声明,无异于自证出轨之事实。杨一柳完全可以以此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并向张子萱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


(图片来源于许婧的新浪微博)


4、“有小三”的一方会净身出户吗?


明月律师解答:非也。“有小三”会有哪些法律后果,明月律师详细解答如下:


(1)、“有小三”对是否准予离婚上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偶尔的出轨行为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但对法官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有重大影响。在一方有出轨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的情形下,法官会考虑判决双方离婚。如果与小三已经处于“同居”状态了,则就构成了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有小三”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一般性的出轨行为不会影响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有小三”也不是法定的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的理由,除非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已经同居并产生了较多的财产交集,对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损害,可能会考虑分割的方式及比例来平衡这种损害,但是基本不可能出现一方因为“有小三”而导致净身出户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 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有小三”与婚生子的抚养权。一般的出轨行为,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法官对婚生子抚养权的处理,法官处理婚生子抚养权的问题时,主要考虑的是怎样处理抚养权最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但如果过错方与小三处于较经常、公开、长期等同居状态的,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对出轨方是否适宜抚养婚生子的判断。


(4)、“有小三”与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多数人想当然的认为一方出轨了,另一方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实际上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是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一般的“出轨”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当然,本案中,如陈赫、张子萱均承认彼此同居的话,不论是许婧,还是杨一柳都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的。


声明:本文所涉及相关事实性内容均来源于网络,明月律师对此真实性不负任何责任。转载本文请注明出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