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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家事评论】解读“嫖娼”的法律后果

2016-05-10 高明月/王聪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背景:2016年5月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雷洋离家后身亡,昌平警方通报称,警方查处足疗店过程中,将“涉嫌嫖娼”的雷某控制并带回审查,此间雷某突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对警方说法提出疑问。医院知情人称,死者送医时戴手铐,已无知觉(来源:《天天快报》,链接地址:https://kuaibao.qq.com/s/NEW201605100098380F)。


雷洋死了,为什么会死?北京警方的通报太简单,还自相矛盾(一说心脏病死,后又说跳车死)。现网上质疑声音四起,也不见警方更新回应。如果真是跳车死,路边的监控总该有吧。那些遍布大街小巷的摄像头,拍违章的时候可以毫厘不差,这时也该发挥些作用了。贵为帝都,天子脚下,三天整不出一个完整故事出来,北京警方的效率不敢恭维啊。再这样下去,真要累死网上负责删帖的小编啊。


所以,到目前为止,雷洋怎么死的还未有定论,但嫖娼“似乎”是确定的。然而嫖娼就得去死吗?李惘然同学写了一篇《就算人大毕业生真的嫖娼了,他就死有余辜?》(请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链接查阅)。


网上有人疾呼:嫖娼罪不至死!


其实,不仅不至死,连罪都算不上。


 一   嫖娼是犯罪吗?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嫖娼为犯罪,所以嫖娼就不构成犯罪。


虽然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遭受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目前仅有的信息,即便雷洋真的嫖娼了,其可能接受到的处罚最终也是“15日以下拘留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至死。


又有人说,刑法不追究,但是这破坏了家庭道德,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让我们看看“嫖娼”因素在家事案件中到底会有哪些影响。



 二   “嫖娼”因素对家事案件审理的影响



1 “嫖娼”了,法院是否判决离婚?


在我国,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要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离婚并不容易。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婚姻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上所述,“嫖娼”并非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嫖”多了,日久生情,竟与嫖娼对方又同居了,那就构成前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此时,如配偶起诉,法院是要判决离婚的。


如有需求,可以检索并参考下述案例:(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696号;(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2479号;(2012)金民一(民)初字第182号;(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44171号;(2015)南民初字第3634号;(2013)栖迈民初字第736号;(2011)云法民初字第914号;(2011)嘉民一(民)初字第2692号。


2“嫖娼”了,是否应赔精神损失?


现实生活中,嫖娼往往会让人身败名裂,像薛蛮子、黄海波就是例子。自己身败名裂是活该的,连累家人脸上无光怎么办?配偶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且看《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这里强调必须要“持续”、“稳定”的同居。现在有些人去“包小三”、“包二奶”,这些情况更有可能会被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如上所述,嫖娼并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因为对方嫖娼,另一方配偶在离婚案件中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如有需求,可以检索并参考下述案例:(2014)朝民初字第02180号;(2014)西民初字第17067号;(2013)海民初字第18197号。


3“嫖娼”了,财产是否要少分?


有人会问,好不容易抓到嫖娼,起诉离婚时还不一定能证明感情破裂,也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无论如何,嫖娼总是不对的,算是过错方吧,那在分割财产时,另一方总归可以多分一些吧?咱先看《婚姻法》是怎么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上所述,我们发现《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惩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少分或不分)。按照《婚姻法》的精神,财产分割和是否是过错方(譬如嫖娼)并无关系。


但现实离婚案例中,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还是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的。譬如下述案例:(2014)朝民初字第02180号;(2014)西民初字第17067号;(2013)海民初字第18197号。法院虽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了无过错方。


法院这样“适当照顾”,依据何在?为此,申达家事律师团队高明月律师曾和最高人民法院肖峰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上讨论过此问题,肖峰法官认为,199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前言(非法条正文)里有如下表述: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肖法官认为,上述意见,虽然是1993年实施的,但并未被废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可以参照适用。


但是如何理解“照顾无过错方”,怎么照顾?对方嫖娼了、对方与他人同居了,甚至对方重婚了,不同情形,照顾的程度是否会有区别?法律在这一块是空白的,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也是非常之弱的。


说了一大堆,也清楚了,法治社会,大家都要依法办事。雷洋到底嫖娼了没有,还是期待警方要拿进一步证据出来。即便雷洋真的嫖娼了,刑事你够不上、家事你管不着(也算不上啥大事),不就是拘留、罚点款的事情么,现在弄出人命了,摊上大事了吧……

(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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