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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财富有序积累,协助房产有序传承,“遗产管理人”大有可为|明月说法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问题提出|

在房产继承实务中,传统做法是通过继承公证或继承诉讼来完成继承,但随着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废止,无争议的房产继承也不再强制公证了,但正如《引入遗产管理人打通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瓶颈》一文所述,“在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查责任不清晰的框架下,推行(非公证继承)起来难免缓慢”。

《民法典》推出“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遗产管理人在房产继承过程中,能否有一番作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在当下实务中,遗产管理人手持遗产管理人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去保管或登记遗产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时,相关部门常以“没有本部门的实操细则”为由拒绝遗产管理人之请求,房产继承也不例外,参见《看不到遗产的遗产管理人|明月说法》

中国人财富大量集中于房产,代际财富传承的主要财产类型也是房产,将来遗产管理的重点也将是房产。在管理房产(作为遗产)的过程中,遗产管理人究竟是否可以(协助)完成房产的转移登记,将是界定遗产管理人“实操能力”的重要指标。

上海办法|


2022年8月26日,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发布《未提交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及遗产管理人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试行规则》。根据该试行规则,遗产管理人应当协助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在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登记事务机构提交能够证实其为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原件),可以是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公证文书,遗嘱或者推选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

立法动向|

2022年10月30日,自然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将“遗产管理人”作为确认继承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路径之一,和法院法律文书、告知承诺制、公证等方式相提并论。

《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继承或受遗赠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告知承诺制、遗产管理人、公证等方式确认继承权并予以办理。
申请人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依法登记的,应当在登记簿及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承诺事项。申请人应当对其承诺事项负责,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告知承诺制适用主体、适用情形、办理程序等,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明月说法|

明月律师认为,我国正在倡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首要规范和完善的应该就是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这不仅关涉遗产管理,更与税收征管、信托财产登记等相辅相成。从私人财富管理的角度来看,随着不动产登记的逐渐完善,涉房产的遗产管理也必将是遗产管理法律实务的重要组成部份。

明月律师认为,家事律师应当勇于尝试、积极探索,找出一条适合律师/律所的遗产管理法律实务之路。根据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明月律师谈谈几点个人建议:

1、随着相关财产登记领域遗产管理实操细则的不断完善,转移登记操作流程难题自会解决,反倒是“遗产管理人的身份确认”会成为关键。到底谁才是遗产管理人,将成为争议焦点。这和当下多发的“确定监护人”纠纷很类似。

2、家事律师在提供遗嘱相关法律服务时,应当建议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生效时,遗嘱执行人就当然成为遗产管理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可以避免遗嘱生效后再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所可能导致的诸多不确定性。

3、家事律师在提供遗嘱相关法律服务时,在遗嘱内容、方案都确定后,建议当事人采取“公证遗嘱”之遗嘱类型,具体实操要点如下:

  • 在公证遗嘱中,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或者次顺位遗嘱执行人,也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遗嘱信托/遗嘱监护)之监督人。

  • 在遗嘱生效后,公证机构依职权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遗产管理人、遗嘱指定监护人、继承权确认等权利外观公证文书,协助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履行核查遗产线索、债务提存、制作遗产清单、保全遗产、分割遗产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 显而易见,公证遗嘱的上述制度、实践以及性价比优势,是其他诸如“律师见证遗嘱“、“遗嘱库遗嘱”等“看似光鲜亮丽但风险重重”的遗嘱“类型”所不具备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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