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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这些奇葩的官司吗?嗯,还真不是“人”打的

2017-05-19 Z 北美小象君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绿鹦鹉事件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王先生由于出售两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的绿颊锥尾鹦鹉,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并因此获刑五年。这起事件激起了大量公众舆论,许多人觉得匪夷所思,“养只鹦鹉也能判刑?”——书读得不少的小象君想,呵呵,你不知道动物还能打官司吧!


...并不是你想的这个样子

©The New York Times


早在19世纪,就有驴作为目击证人对簿公堂了。1822年, 《反残酷对待家畜法》 (Cruel Treatment of Cattle Act 1822 ,又名Martin’s Act)在当时的爱尔兰议会成员Richard Martin的极力推动下得以通过。不久后,Richard Martin在街上撞见一名叫Bill Burns的男子鞭打他的驴,这命运般的偶遇促使他一路揪着Bill Burns上了法庭。虽然孤立无援、陪审团嘘声一片,Richard Martin和驴最终获得胜诉,Bill Burns被判处五镑的责罚(很久很久以前,还没有通货膨胀哟!)—— 这是历史上第一起有法可依的反虐待动物案件 (✪ω✪)


The trial of Bill Burns


时间闪回现代,曾在电影《X计划》中出演Goliath的黑猩猩Tommy,是Nonhuman Rights Project(非人类权利项目)的第一位“客户”。据电视台主持人称,电影摄制过程中训练师多次以棍棒击打黑猩猩演员们。在原主人过世后,他所养的黑猩猩们“过继”给了另一家人。当NhRP找到Tommy时,他独自一猩被关在纽约州一个废弃车场的笼子内,只有电视机相伴左右,唯一与他自然栖息环境勉强能扯上关系的就是笼子四周涂上的丛林。2013年,NhRP上诉法院,要求给予Tommy“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重还Tommy自由。


讲述NhRP为黑猩猩打官司的纪录片:Unlocking the Cage


“在这之前,从来没有人为动物争取过法定权利。”NhRP的主席Steven Wise认为黑猩猩有充分的自我意识与自主性,因此应当享有最基本的自由权利。法庭十动然拒。之后NhRP又反反复复上诉了各级法院,结果仍是驳回/拒绝/驳回/拒绝......


受理第一次上诉的法官称:“你们的热情令人印象深刻...... 然而,我并不认为法条70(人身保护令,New York Civil Practice Law & Rules)适用于黑猩猩。祝你的冒险征途好运,很遗憾我不能签发此令;但是作为一名动物爱好者,我衷心感激你们的付出。”


电影《X计划》剧照,Tommy扮演Goliath

(在这里可以看到更多关于Tommy案子的记录:https://www.nonhumanrights.org/client-tommy/)


无独有偶,2015年善待动物组织(PETA)也发起了为猴子争取知识产权的官司。2011年,英国自然摄影师David Slater远渡印度尼西亚拍当地猕猴,他将遥控快门有意放到猕猴们能够着的地方,于是有了一系列(超级可爱的)猕猴自拍!它们长这样:

 


             

本来是件高高兴兴皆大欢喜的事儿,结果却使Slater身陷一系列知识产权纠纷。Why?!前有人称照片的拍摄者不是人类所以不存在版权一说,照片可以随意使用;后有PETA为猕猴争版权——当然PETA最后并没有赢。Slater的辩护律师还说PETA(很有可能)搞错了照片里的猕猴,为错的猴打官司......


🐘🐘🐘🐘🐘小象分割线🐘🐘🐘🐘🐘


虽然看起来荒谬又奇葩,上述案件蕴含了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深刻命题——从最基础最易唤起人类同理心的反虐待到广泛不被理解的动物权利,动物保护运动已经经历了200年的风雨,一路充满艰辛险阻却始终不懈坚持。


在后两个案件中,NhRP与PETA实际上是在争取动物——至少是与人类最为相似的灵长类动物——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地位与权利主体地位,自然是困难重重。普遍上来看,世界各国都将动物视为“物”与人类的“财产”,动物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即使欧洲与北美部分国家陆续承认动物为“有感知的生命”(sentient beings),而不仅仅是“物”,其客体地位还是难以撼动。


Cecilia,在她被转移到巴西的类人猿庇护所前一天。她的律师帮助她争取到了“非人类法人”的地位,今年4月结束了她在动物园里的牢狱之生

©Great Ape Project Brazil


然而!就算这样!!!中国大陆在动物立法方面和欧美澳之间还是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尽管都是法律客体,德国早在1990年就在《民法典》修订中增加“动物不是物”的说明,赋予其特殊物的地位;2009年12月1号,欧盟各国在《里斯本条约》(Lisbon Treaty)中正式承认了包括鱼在内的有脊椎的动物“有感知生命”的法律地位;而中国还停留在纯粹“物”的阶段。


牛津动物伦理中心,Steven Wise是成员之一


第一个案件中所提到的《反残酷对待家畜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动物福利相关法案,换句话说,是从非人类动物自身利益出发的法案。从反对残酷对待,发展到动物福利的五大自由——可以说,西方的动物法根植于动物福利思想,不论是直接保护动物的法律,还是与动物相关的法律,都渗透了这一理念。



中国的动物法律


而中国大陆在动物保护方面却只有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独挑大梁,其立法之初是为了贯彻宪法第9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可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是动物作为物种、作为资源所存续并为人类所利用的意义,而没有看到任何动物自身作为个体的价值——这与动物福利思想相去甚远。且一开始的“保护是为了利用”的思想,令野保法实际保护的动物范围极为狭窄,仅限于濒危物种和具有“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物种,因此唯一有专门法律的野保领域也有大片立法真空。举个例子,表面合家欢、实则意味着一生痛苦的野生动物表演就得不到规范,因为这与“濒危物种的存续”并没有直接关联。


请支持没有动物的马戏团

©LAV (意大利动物权利组织)


除野保法之外,《畜牧法》、《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与动物相关的条例法规中,尽管存在有利于动物的条文,如对于饲料清洁、疾病管理的规定,但说到底还是从公共卫生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服务于人类的利益。


美国于1958年通过的《人道屠宰法案》Humane Methods of Slaughter Act)是其第一部与动物福利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屠宰之前需要将动物置于昏迷状态;反观我国的《生猪屠宰条例》就毫无类似信息被提及。与大众息息相关的宠物,也缺少专门的法律,仅有的各城市养犬条例重点也都放在规范市容和居民健康上(所以经常有城管打狗小分队…)。


©huffingtonpost


刘宁教授在《现状与展望: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思考》中总结道:“中国动物立法分散,没有一个总法来规定动物保护的原则,也就没有能够贯彻各专门别类的法律的思想”(何况也并没有专门别类的法律...)。


小象君认为说得极是——公众意识的缺乏与法律的缺失和政策的方向是有分不开的关系的。有志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人很多,关心农场动物的却很少;在国外抵制化妆品动物实验的运动如火如荼时,我们甚至很难买到许多“零残忍”的国际品牌,因为大陆的化妆品管理规定意味着这些产品有可能被抽样进行毒理实验;提起动物福利十有八九要被称作“圣母婊”,提起动物救助一定是高速路拦车救狗...... 人们对动物福利/动物保护的看法之单一片面、误解之深,都让小象君痛心疾首。(是真的痛心疾首!(╬゚д゚))


不过!!!随着各种虐待动物/食用野生动物事件的曝光与舆论的升温,公众对出台动物福利法、反虐待动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关于动物法规的提案每年两会都有,今年更是高达七个。其中,朱列玉代表提出的《虐待动物建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获得关注最多——在现在国情下,强行开天辟地出一部动物福利法是很不科学的,从城市管理条例入手比较实在,毕竟基层执法更直接也更贴近人民生活。


除此之外,大陆在各个专门领域的动物法规方面还有许多振奋人心的进展:


被进行化妆品测试的实验动物

©ethical.org.au


2014年6月30日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化妆品管理条例,国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不必须经过毒理学试验,这意味着国产企业生产的零残忍化妆品在大陆上架成为可能。


2015年11月,中国兽医协会携手行业内相关企业启动制定我国首部《畜禽养殖和屠宰福利标准》,这将是我国首部农场动物福利行业标准,在未来有望上升为国家推荐标准(虽然说好的“拟于明年6月份正式发布”至今仍毫无动静......)。


2016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中突出了“保护优先于利用”的原则,规范了不科学的放生乱象,要求每五年更新一次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并增加了栖息地保护。尽管重点还是在动物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上,但整部法律在朝着更为科学规范的方向与时俱进,未尝不是值得开心的事情!


©Sixth Tone


今年以来的穿山甲事件、政府对终止象牙贸易的承诺等热点也促进了公众意识的提高,不仅是知法懂法,也是监督执法的意识。这一切都让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动物立法未来会越来越好。走下去就有光!

 

篇幅限制很多东西都没有提到,比如美国的Ag-gag等有趣的法条...

如果你喜欢这样严肃脸的小象君

欢迎留言给我们出续集噢!


(图片来源网络)

Bryant, T. L. (2007). Sacrificing the Sacrifice of Animals: Legal Personhood for Animals, the Status of Animals as Property, and the Presumed Primacy of Humans. Rutgers LJ39, 247.

Our first nonhuman animal client. (2017). Retrieved from

Runkle, B. (2009, Dec 3). Europe Grants All Animals Legal Status of "Sentient Beings". Retrieved from 

陈本寒, & 周平. (2005).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 中国法学, (6), 64-7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第10号). (2013, Dec 16) Retrieved from http://www.sfda.gov.cn/WS01/CL1870/95194.html

刘宁. (2010).现状与展望: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思考.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10(2), 32-37.

《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对滞后,保护现状令人堪忧. (2014, May 4). Retrieved from

我国启动制定首部畜禽养殖和屠宰福利标准.(2015, Nov 13). Retrieved fromhttp://news.xinhuanet.com/2015-11/13/c_1117139615.htm

中国实施新法规,朝停止化妆品动物试验迈出了第一步. (2014, Jun 30). Retrieved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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