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女子连遇两次车祸,又从急救担架摔落身亡!特殊案怎么判

广东普法 2022-10-12


女子遇两次车祸后

被救助时从担架摔落

送医抢救数日后身亡

这起特殊的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谁应该对她的死亡负责?


01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1日晚18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停留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腿部发生刮擦,致电动车摔倒,两人均受伤。但是,朱某没有报警,更没有留在现场,而是逃逸。就在张某倒地后两分钟,她又被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碾压,驾驶员亦驾车逃逸(因其至今没有归案,以下简称无名氏)。涟水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到场急救,期间,抬移伤者头部一端的施救人员不慎致担架滑落坠地。


在涟水县人民医院救治63天后,张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死亡后,她的亲属认为,涟水县人民医院120到场急救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担架一头重落在地,导致张某头部再次摔伤,后脑损伤严重,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


其亲属得知与她发生剐蹭的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的朱某后来也被警方查找到,但是,第二起碾压张某的无名氏驾驶员一直没有归案,张某亲属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以及涟水县人民医院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司法鉴定中心拒绝作出死者死亡鉴定意见


事故发生后,涟水县交警大队对张某所遭遇的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死者张某均无责。


涟水县交警大队分析认为,张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上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原因。第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朱某未停车保护现场、未报警是发生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无名氏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也是发生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最终,涟水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因肇事逃逸负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无名氏因肇事逃逸负第二次事故全部责任。


作为被告之一的涟水县人民医院也觉得冤,他们认为县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抢救伤者,抬担架时,担架滑落,在未着地时已被120医生接住。张某死亡是交通事故脑外伤所致,属于伤者伤情的自然转归,与医院无关。


根据张某亲属的申请,涟水法院委托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回复:因交通事故损伤和120急救操作不当再次摔伤的前后损伤时间间隔短,前后损伤之间无客观的医学相关检查等,无法明确两次损伤各自的严重程度,无法明确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因此拒绝作出鉴定意见。


张某的死亡原因

到底是交通事故

还是与医院救护有关?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死者张某的过错是导致第一次事故的“事实上的原因”,且在第一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朱某的行为在第一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但因为其逃逸行为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无名氏的行为也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且无法排除因其逃逸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可能性。于是依法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第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56031.56元,第二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无名氏”承担20%责任。


涟水县人民医院面对伤病,肩负救死扶伤的职责,在救护伤者过程中,理应做到细心、严谨和认真,否则不仅可能延误病情,也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该案中,救护人员的失误致担架滑落,无法排除加重伤者伤情的可能。遂判决涟水县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8677.19元。



03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相关规定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认定的大框架。该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无过错责任,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当事人一部分损失,超出限额部分按照下述规则确定;


二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有无与大小依据各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类型及其原因力予以分担;


三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亦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当然也有学者称之为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危险责任理论与优者责任负担原则推定确认机动车方先行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再依据对方的过错程度大小依次减轻其责任,如机动车方举证证实其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该事故是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从交通事故处理的角度,重点明确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类别及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确定原则,如第91条则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04号令)则专门用一章描述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的问题,其中第60条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对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还特别指出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交警部门对先后两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法院在判决时为什么会作出张某承担40%的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关于当事人责任承担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会绝对依据交通事故定书划分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证据性质是鉴定结论,其认定依据是交通法律法规(如交通肇事逃逸即推定逃逸方全责等),供法院审理案件参考,而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围绕侵权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实,全面审查,综合评判,最终确定责任分担比例。所以,涟水法院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朱某承担30%、无名氏承担20%、涟水县医院承担10%责任并无不妥。


据悉,第一起事故逃逸者朱某至今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至于第二起事故逃逸者“无名氏”法院虽然已作出判决,但因其一直没有归案,所以赔偿现在无从谈起,如果有一天,“无名氏”归案,死者张某的亲属可以继续向法院主张他们的合法权益。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推荐阅读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