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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婷起诉5名“键盘侠”,法院立案!

广东普法 2022-10-12


12月27日晚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

对女排运动员朱婷

状告5名网友诽谤一事立案



01

朱婷称被诽谤究竟因何事?



2021年12月3日,自诉人朱婷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今日头条用户“排球人生”、“顽童说球”、“柯南话乒乓”和微信订阅号“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5人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朱婷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有关财产损失。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查过程中,通知自诉代理人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依职权调取了有关证据。经审查,朱婷的自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据悉,东京奥运会期间,中国女排未能小组出线。中国女排主帅郎平在赛后透露,由于朱婷手腕有严重伤病,手腕发不上力,导致她无法发挥出全部实力。但网上一些自媒体却借题发挥,制造诸如“私接商业代言,国家队阻拦,朱婷直接罢训”等话题,将矛头指向了朱婷。



朱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得到了网友们的支持。网友们纷纷表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希望通过这一次次的诽谤起诉案件告诉每个人:造谣污蔑别人是要付出代价的!”




02

何为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03

诽谤的边界在哪里



那么生活中怎样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诽谤?是不是所有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都会入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是否构成诽谤罪,则要看诽谤行为是否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从朱婷发布的内容可见,对于涉嫌造谣者,朱婷的态度是“请求追究刑事责任”,表达了坚决捍卫自己权益的态度。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支持维权!


来源: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网站、人民日报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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