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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火急!口罩等医疗物资货物验放,海关完全根据这两个清单,抓紧申报

新人点击→_→ Mike外贸说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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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Mike外贸说获悉,商务部继本月26日发布的《关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道已开启!口罩生产企业不在白名单的,抓紧申请),于本月28日再次发布《关于做好申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如下

各有关防疫物资生产企业: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有关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工作要求,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通知各地组织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情况,通过审核的生产企业将列入商务部发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或“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海关将根据清单进行货物验放


为确保我省有关生产企业防疫物资出口顺畅,请各有关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将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情况(详见附件,电子版可在省商务厅官网通知栏下载)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联系人:姚晓冬     电话:029-63913907


 邮箱:tuckeryao@163.com

公告链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zongzhi/202004/20200402959767.shtml


附件.1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http://images.mofcom.gov.cn/shaanxi/202004/20200428094440963.xlsx

附件.2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http://images.mofcom.gov.cn/shaanxi/202004/20200428094500515.xlsx


填写说明:

1. 填报范围仅限于获得国外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

2. 请按产品填写,每个产品一行;

3.  “企业名称”栏请务必填写中英文名称,同一家企业的多个产品请依次填写,企业名称列不合并单元格;

4.   “产品名称”请列明中英文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等;

5.   请务必提交本表中已填写的国外认证关键材料扫描版,包括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并以证书名称命名该文件;

6.  相关文件请统一放置到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以企业中文名称命名,相关资质文件命名方式为:序号+企业中文名称缩写+产品名称+证书或检测报告名称;


填写说明:


1.  填报范围仅限于五大类医用物资,即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

2.  请按产品填写,每个产品一行;

3.   “企业名称”栏请务必填写中英文名称,同一家企业的多个产品请依次填写,企业名称列不合并单元格;

4.  “产品名称”请列明中英文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等,并注明无菌或非无菌;

5. 同一产品出口不同国家(地区),请在“进口国(地区)”单元格中合并填写,无须每个国家一行;


6. 请务必提交本表中已填写的国外认证和注册文件,在“资质文件”列的同一个单元格中按序号列明;


7.  本表格中已填写的“资质文件”,请统一放置到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以企业中文名称命名,相关资质文件命名方式为:序号+企业中文名称缩写+产品名称+证书或检测报告名称,序号请务必与表格中“资质文件”列的序号相同;


8. 其他:原则上产品出口应满足进口国标准,如未在进口国注册,请提供对方国授权进口许可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













据Mike外贸说获悉,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于本月27日也发布了一则通告,内容如下:


为全力支持国内和国际社会抗击疫情,继今年3月31日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5号公告后,再次发力,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三部委发布12号公告,强调自4月26日起,严格对非医用口罩的出口质量监管,同时,进一步规范医疗防疫物资的出口秩序。


根据公告精神,产品只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均可实现出口。但出口企业必须向海关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的共同声明,确认产品合规,且进口方必须承诺接受所购产品的质量标准,确保非医用口罩不得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将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名单验放,市场总局查处的不符合中国标准的产品和企业将被剔除。从近日起,商务部已陆续推出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及五大类重点防疫物资的出口企业清单。该两个清单已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呼吁广大企业,积极行动起来,严把出口质量关,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实际行动,驰援全球民众抗击疫情、守护生命健康。同时提醒企业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引导进口方遵守规则,明了需求,做好沟通协调, 提前准备好《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或《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确保产品顺利出口。


公告链接:
http://www.cccmhpie.org.cn/Pub/6325/176189.shtml


文末附随了一份文件:



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Exporter and the Importer

 

产品名称

(含规格、型号) Product Name

(including specifications and model)

产品  数量

Product Quantity

中国质量标准名称或

国外质量标准名称

The Name of Quality Standards of China or the Foreign Country

进口国(地区)

Importing Country/Region

生产厂商

Producer
















 

出口方和进口方确认上述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 国外质量标准(请勾选),且符合双方协议确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口方保证协议确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进口国(地区)对该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并确认接受上述产品的质量标准。


The exporter and the importer hereby confirm that the above products are compliant with the □quality standards of China/ □quality standards of foreign country (please tick the box) and the quality standards stipulated in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importer shall guarantee the product quality standards stipulated by the agreement are compliant with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of the importing country/region, and shall confirm it has accepted the quality standards of the above products.


进口方承诺严格依照协议不将所购口罩用于医用用途,并提示第三方不可用于医用用途,如因进口方或第三方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出口方、生产厂商不承担责任。


The importer shall commit to strictly abide by the agreement and not use the face masks it purchases for medical purposes and to warn any third party against using the face masks for medical purposes. The exporter or the producer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es caused by the inappropriate use, maintenance or keeping of the face masks by the importer or any third party.


本声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This declaration is made in duplicate, one original for each party.

特此声明。              

 

 

出口方(盖章)                  进口方(签字)Exporter (Seal)                    Importer (Signature)
                                      Day/Month/Year                     Day/Month/Year  



大家如果有任何问题也可以联系文末提供的联系方式,也许能得到问题的解答:

医疗物资咨询:

边艳梅:13910915728;

郑雨濛:18310829926;

 

民用口罩咨询:

马潇潇:13811581813;

夏 璐:13811711085;

刘 丹:13911165805


咨询时间:工作日09:00-11:30, 13:00-17:00



Mike外贸说提醒口罩等医疗物资生产、出口企业示

01、尚未满足资质的,抓紧办理,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02、如尚未列明,请抓紧提交资料申报;

03、夹藏、瞒报、虚假申报等非法出口行为,或面临刑事责任,并列入征信;


海关警告,将采取下列惩戒措施,让违法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企业被行政立案调查的,正在申请认证高信用企业的,海关将终止认证;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信息将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降为失信企业的,海关将对其进出口货物采取100%查验、全额担保、不适用“两步申报”制度、不予免除查验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等惩戒措施。


二、企业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暂停适用相应高信用企业管理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认定为失信企业,对其采取上述惩戒措施。


三、企业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海关将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将被处罚企业的违法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或联合惩戒。包括限制申请配额、限制申请国家财政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及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等。


四、企业被处罚的,海关将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企业被处罚信息,由其暂停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对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


五、从事市场采购的企业违法的,海关将企业的被处罚信息通报商务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资格。  


六、报关企业、出入境快件企业对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海关在对其处以罚款的同时,将视情节暂停其报关业务。


七、海关将加大对被处罚单位违法情事的曝光力度,除在海关总署、直属海关互联网站和地方信用网站公开被处罚单位相关信息外,还将通过微博、微信等客户端以及各种媒体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使违法者无处遁形。


来源:本文由Mike外贸说综合整编自商务部、陕西商务之窗,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转载请注明出处(包括Mike外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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