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企业所得税专题(四)之净利润企业所得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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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和税收的计算
1. 如果税率降低,按下述方式计算税收:
1.1 对于不属于 1.2 项下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其会计期间开始于201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但不迟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净利润的20%计算。
1.2 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在会计周期的最后一天缴足注册资本但不超过 500 万泰铢,在201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周期,在会计周期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收入连续不超过3000万泰铢:
净利润 | |
不超 300,000 泰铢 | 免征 |
超过 300,000 泰铢但不超过 3,000,000 泰铢 | 15 |
超过 3,000,000 泰铢 | 20 |
1.4 根据海关法规定,在保税区内或保税区之间进出口贸易企业、并获得能源厅许可进行燃油交易的企业,对于燃油买卖交易包括根据期货合约买卖燃油的收入,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周期,按净利润的10%的税率计算税收。从事燃油交易业务且获得收入的公司在哪个会计周期通报已获得能源厅授权从事燃油交易业务,从该会计周期起,企业所得税税率获得降低。
1.5 企业设立于特别开发区,即纳拉提瓦府Narathiwat Province、帕塔尼府Pattani Province、亚拉府Yala Province、宋卡拉府Songkhla Province的扎纳区Chana District、特帕区Thepha District、纳塔维区Nathawi District和萨巴约伊区Sabayoi District和沙敦府Satun Province,在特别开发区生产产品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收入,对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2015年会计周期,至在2017年12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2017年会计周期共3个会计周期,按净利润的3%计算税收。
1.6 企业是国际生产产品的采购中心,按净利润的15%的税率计算税收。
1.7 经税务局批准,对未扣除支出的收入征税,按收入总额的5%的税率纳税。
2. 根据财政部1992年9月16日关于“从事商业银行的国际银行业务”的通知,仅从经营国际银行业务获得的净利润,按净利润的 10%的税率计算税收。
1. 根据《税收法》第67之二条规定了计算半个会计周期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1) 对不属于(2)项下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对该会计周期内经营所得或正在经营或即将经营所得的净收益或净亏损做评估,按预估净利润的一半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根据《商业银行法》注册为商业银行的公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信贷公司、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根据税务局局长规定的原则、方法和条件,计算和缴纳自《税收法》第65之二条和之三条规定的会计周期第一天起算6个月的净利润企业所得税。
此半个会计周期的企业所得税视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当会计周期结束时抵扣整个会计周期的应纳净利润企业所得税。如果缴纳的半个会计周期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整个会计周期的应纳净利润企业所得税,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有权申请退还超额税收。
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的第一个会计周期或最后一个会计周期少于12个月,无需申报和缴纳半个会计周期的企业所得税。泰国走出去会计事务所在中泰两国均设有办公室,主要提供"公司注册+BOI申请+财税代理+工业地产租售”等一站式服务。截至目前为止,累计服务在泰中资企业24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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