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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婚姻法24条修改以后,此前审结的案件如何处理,最高法出台专门通知

2018-02-14 烟语法萌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由来已久的、社会反响巨大的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呼声,出台了专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予以修改。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这样规定,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第三人明知夫妻双方约定了各自财产独立)的除外。”这么规定目的是,防止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1月17日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证明责任,压给了债权人,只有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共同生产经营,或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才能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总结起来,本次司法解释从原来的保护债权人,防止夫妻间串通转移财产,转变到保护夫妻未参与借款方,加大了债权人的追债难度。


  由此引发了法院此前审结的离婚财产案件,乃至离婚后夫妻债务承担案件,因司法解释修改,是否予以重审的问题。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个问题,专门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全文如下:


  一、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二、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三、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四、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已经审结的案件,是否重审,标准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你可否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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