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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气也是危险活】15个刑事案例看“分手费”型敲诈勒索罪

烟语法明 2020-09-17


编者按:发现自己老婆跟人偷情,发现自己被已婚男人欺骗了感情,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把对方打一顿,再就是跟对方要钱,只要这样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然而,操作不当,很容易就从受害者变成了罪犯,不仅没有出气,反而要受到牢狱之灾。出气也是个技术活,而且是高难度的法律技术活。

1、高兴华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辽0213刑初40号 ,合议庭:杨慧超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兴华与被害人李某原系男女朋友,二人分手后,高兴华在2015年8月11日至16日期间在大连市金州区,给李某打电话、发微信,以要伤害李某、强奸其女儿为相威胁,向李某索要“分手费”人民币5万元,后因李某报警而未得逞。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兴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勒索他人人民币5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兴华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2、康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823号 ,合议庭:彭帅、莫伟文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康某与被害人孙某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5月,被告人康某因被害人孙某提出分手心有不甘,遂向被害人孙某索要分手费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孙某不同意,被告人康某遂称要将被害人孙某曾被他人包养的事告诉被害人孙某的家某或找包养人及其家某。被害人孙某因害怕被告人康某伤害自己,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人康某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24000元,后给予康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3、刘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80号 ,合议庭:穆全宏、贾璐、冉伟 )

【基本案情】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2014年12月9日17时23分,岳某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曹集派出所报警称,刘某某以如不给钱就将二人做爱视频发布到网上为由向其索要5万元,其汇给刘某某3万元。公安机关即日立案侦查。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张扬被害人隐私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4、叶昌云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2)桂市刑二终字第82号 ,合议庭:唐有玲、廖军、廖一平 )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昌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叶昌云的理由,经查,被害人蒙××与上诉人叶昌云恋爱因感情不合而提出分手,为此,上诉人叶昌云向蒙××提出要分手费,在遭到拒绝后,即持刀威胁蒙××,强行索取人民币100000元,不仅有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叶昌云亦供述在案。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出庭的检察员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5、翁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马刑初字第1号 ,合议庭:林晨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翁某某与被害人周美姿原系情人关系,2012年6月份,被告人翁某某、涂某、胡某某、吴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与周某某的丈夫被害人林某某相约在福州市马尾区和平公园商谈分手事宜。见面后翁某某、涂某、李某某等人以砸车、继续纠缠周某某等手段威胁林某某,并以需要分手费为由向其索要钱款,期间被告人翁某某还使用拳头对林某某进行击打,被告人涂某用脚踹周某某的车辆。林某某被迫给翁某某、涂某等人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翁某某、涂某、胡某某和吴某每人分得4000元,李金龙分得3900元。事后,被告人翁某某又多次通过言语、短信等方式威胁周某某,向其索要钱款,周某某、林某某不堪其扰,随即报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涂某、胡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要挟等手段,结伙或单独向他人索要财物,其中被告人翁某某、胡某某敲诈勒索数额为20800元,被告人涂某三次敲诈勒索数额为21100元,被告人吴某敲诈勒索数额为20000元,均属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6、易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163号 ,合议庭:张春节、汤炜明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间,被害人易某应被告人易某某家属之托将时年15岁的被告人以“女儿”的身份从家乡带到广州并资助其上学,后又帮忙安排其在广州就业。期间,被告人还以各种理由寻求被害人继续资助。当其所提要求得不到满足后,遂于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以其是被害人的情人需支付分手费为由向被害人索要400万元(后被告人自己变更为200万元),并多次采取到被害人所在的广州市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吵闹扰乱公司正常的办公生产秩序、向公司员工及被害人家属散布被害人绯闻、向被害人本人发送侮辱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要挟,但均某被害人拒绝。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揭发其认为的隐私、散布绯闻意图损坏他人人格、名誉及到他人办公场所缠闹、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等方式,欲迫使他人就范,满足其提出的财物要求,且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正值青春年华,却企图采取此种手段不劳而获争取其所声称的权益,实为可悲可叹,但触犯了法律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情理要受法律的制约。因其尚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加上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与被害人本是同乡邻里,还一度以父女相称,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为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决定对其较大幅度地减轻处罚。

7、纪晓宇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吉0104刑初33号 ,合议庭:赵若愚、姜辉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纪晓宇化名冯冥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李某后二人进行交往,并在网上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在视频裸聊的过程中,纪晓宇将李某的裸聊视频截图。二人于2017年1月14日提出分手后,纪晓宇以曝光李某裸聊照片相威胁,向李某索要分手费,李某在纪晓宇的威胁下,给予纪晓宇分手费、红包、订餐费等共计人民币21,458.5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晓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9、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昌云犯敲诈勒索罪( (2012)荔刑初字第33号 ,合议庭:朱建明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叶昌云与被害人蒙丽琼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感情不合,被害人蒙丽琼向被告人叶昌云提出分手,被告人叶昌云不答应。2011年6月,被告人叶昌云提出被害人蒙丽琼给分手费就不再骚扰被害人蒙丽琼,被害人蒙丽琼不答应,被告人叶昌云即威胁要杀害被害人蒙丽琼全家。2011年6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叶昌云在荔浦县荔城镇中山街魅惑时装店二楼用刀架在被害人蒙丽琼的脖子上让被害人蒙丽琼给其分手费,被害人蒙丽琼被迫答应给被告人10万元。次日中午,被害人蒙丽琼在荔城镇三十米街桂林银行附近水果摊上将1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叶昌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昌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关于其敲诈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十万元,是被害人归还的欠款的辩解意见,本院经查,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欠被告人的钱,而公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的巨额财物,且整个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10、夏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粤0306刑初6172号 ,合议庭:何彦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起,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林某一起居住生活。2017年7月,因被告人夏某某怀疑林某与其它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二人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夏某某要求林某支付其10000元人民币作为分手费,林某称没有钱,被告人夏某某便以将林某的裸体相片发给她的家人为要挟,要求林某给其6000元,7月5日18时许,被害人林某被迫借款6000元交付给夏某某。夏某某拿到钱后,又再次威胁要将林某的裸体相片在其老家散布,要求林某再支付4000元,后林某报警。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夏某某辩解称6000元是被害人自愿给自己的,是还自己和她在一起时花费的钱。经查,被害人一直稳定陈述,称被告人让自己拿6000元分手费给其,自己一开始不愿意给钱,后来夏某某说如果不给他这笔钱就将自己以前发给他的裸照发给自己的家人,说他不好过也不让自己好过,自己没有办法就找人借了6000元钱和夏某某一起去取钱。被害人的陈述有聊天记录相印证,可以证实被害人是迫于被告人的威胁才去借钱6000元给被告人的事实。

11、周后兵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杭西刑初字第906号 ,合议庭:朱冠琳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周后兵通过网络qq聊天与被害人肖某搭识,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8月1日,因肖某提出终止情人关系,周后兵遂以伤害肖某家人等相威胁,向肖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的分手费,迫使肖某于当晚在杭州市西湖区金桂大厦803室,将人民币10万元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周后兵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2)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35)中。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后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11、董兵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等徐春燕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苏刑终143号 ,合议庭:陈俐、张琬青、吴秀华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

2013年底,上诉人董兵使用虚假姓名与被害人吴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董兵骗取吴的信任后,即与上诉人徐春燕共谋以“捉奸”方式向吴勒索财物。2014年1月1日,董兵、徐春燕分别在南京市汉中门汉庭酒店登记入住。当晚9时许,董兵将吴骗至该酒店1620室发生性关系后,徐春燕即冒充董兵前女友到该房间捉奸,并撕扯、殴打吴,假装要求董兵偿还分手费人民币8万元,并当场拿走吴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之后董兵即以前女友将报复为由,威胁吴用8万元人民币换回证件,被吴当场拒绝。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董兵、徐春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

12、孙忠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吉0204刑初440号 ,合议庭:金东华 )

【基本案情】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忠义于2017年6月至8月间,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范某,宣称掌握范某违法犯罪行为和范某爱人王某1的裸体照片,并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范某违法犯罪行为及在网上公开王某1的裸体照片等方式威胁恐吓范某,向范某索要五万元钱,范某因害怕其爱人裸照在互联网上传播,于2017年8月28日12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吉林银行向孙忠义转账五万元钱。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忠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范某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忠义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忠义敲诈所得赃款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



13、被告人卢某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隆刑初字第22号 ,合议庭:黄明备、樊华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开始,被害人梁某广与被告人卢某泉的妻子梁某一起在位于隆安县那桐镇浪湾华侨管理区的广西南宁市瀚洋食品有限公司上班,两人互相接触后逐渐熟识,梁某广虽然知道梁某已经结婚,但其仍以男女朋友关系与梁某交往,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4年年初,梁某广与梁某的关系被被告人卢某泉发现后,卢某泉警告梁某与梁某广要断绝来往,梁某虽然答应了但仍与梁某广有继续来往。2014年4月某日,梁某广与梁某半夜通电话被卢某泉察觉,在卢某泉追问下梁某承认其仍与梁某广仍继续来往。卢某泉为了向梁某证明梁某广对她不是真心,遂使用梁某的手机当面打电话给梁某广,表示只要梁某广拿出20万元,其就让梁某广与梁某继续交往,梁某广不同意。事后,梁某向梁某广提出分手,梁某广称其和梁某交往期间花费不少,表示要梁某给2000元其方同意分手。

梁某把2000元分手费的事情告知卢某泉,卢某泉知道后很气愤,2014年4月26日12时许,卢某泉纠集两名男子(不知名,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去到瀚洋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卢某泉打电话叫梁某把梁某广叫出公司门口,梁某广出来后,卢某泉叫其上车,梁某广不愿意上车但被与卢某泉同去的两不知名男子拉上车。后梁某坐在副驾驶座,梁某广及该两名男子坐车后座,由卢某泉开车将梁某广带至隆安县那桐镇浪湾村兰台屯甘蔗地旁的一片花木林内。下车后,该两不知名男子踢打梁某广让其跪下,卢某泉用手打了梁某广一记耳光称梁某广“玩弄”其老婆梁某需要赔偿12000元的损失,梁某广称没有那么多钱不同意给,于是卢某泉和该两不知名男子继续殴打梁某广并表示最少要赔偿10000元,梁某广仍表示没有那么多钱,卢某泉三人再继续殴打梁某广并表示赔偿款不能少于8000元,梁某广被三人殴打得受不住被迫答应给卢某泉8000元。

由于梁某广身上带了银行卡未带现金,卢某泉就开车将梁某广带至隆安县丁当镇,后梁某广在该两不知名男子的看管下分两次从隆安县丁当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共领取了5700元交给卢某泉,剩下的2300元梁某广答应在发工资时再给,同时写下保证书保证其不再和梁某有任何来往。事后,卢某泉将得来的5700元中的2000元给梁某用于看病,剩余的用于赌博及还债。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鉴于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梁某广与被告人卢某泉的爱人梁某有来往并发生性关系而引起,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卢某泉在本案前无犯罪前科,为初犯;案发后卢某泉爱人梁某替卢某泉通过公安机关向梁某广退赔人民币5700元,以上情节均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4、郭卫东、何新刚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沪0110刑初850号 ,合议庭:孙颖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郭卫东因同居女友蒋某与社发公司总经理俞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郭某某收取俞某某代蒋某给付的“分手费”10万元。同年7月16日,郭卫东纠集被告人何新刚共同至本市杨浦区鞍山路XXX号俞某某的办公室,以举报俞某某与蒋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俞敲诈钱款,逼俞就范后,郭卫东指使何新刚至楼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控江路支行办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通过该卡收取俞某某转账给付的20万元。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卫东纠集被告人何新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公民隐私相要挟强行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


15、潘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赣0281刑初字第325号 ,合议庭:杨显勇 )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与徐某2相识,两人虽都已婚,但保持了十多年的情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潘某某多次用手机拍摄徐某2的裸体照片,直到2016年12月,徐某2丈夫徐某1发现其两人的情人关系后,徐某2主动向潘某某提出断绝情人关系,潘某某不但拒绝分手,还通过微信发裸照给徐某2,要求徐某2继续保持情人关系或者支付5万元“分手费”。

后潘某某又提出支付3万元“分手费”,最后徐某2夫妇迫于威胁,于2017年1月4日在乐平市鸣山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乐平市鸣山支行将3万元人民币汇到潘某某的银行账户上。钱到账后,潘某某将存有裸照的手机交给了徐某2夫妇。之后,潘某某用微信藏功能里面徐某2的裸照,再次联系徐某2威胁要其继续保持情人关系。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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