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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查不知道,两个“西湖龙井”协会都在打官司告商户,涉案上千起,这是门生意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的文章《一场本不该发生的法律事故,司法为何没有叫停“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全国性诉讼索赔?一文中,烟语君提到,如果按照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库尔勒香梨协会的套路,会不会出现诸如那些沙县小吃、山西陈醋、长白山人参、五常大米、绍兴黄酒、金华火腿、安溪铁观音,甚至鲁菜粤菜等八大菜系,都可以注册一个协会商标,然后聘请律师开展全国性诉讼索赔?

有冠名某某茶叶字号的网友文后留言,你真是少见多怪了,“人家西湖龙井笑而不语,我已经收割完毕--上次西湖龙井协会来茶叶市场收割,带公证员、律师流水线作业,几百个商户抗争,维权,最后法院一纸判决,通通赔钱,少则2万,多则10万不等。现在这种情形,令人想不通,是法律条文更改了还是世界变了,已经生效赔钱的受害者怎么面对这份判决书。”


按照这条留言,在天眼查和裁判文书网上简单查询了一下,结果真是令人吃惊,“西湖龙井”协会不光在各地通过打官司维权,而且还不止一家“西湖龙井”协会,而是两家龙井协会都在诉讼。 令人不禁疑问,会不会出现一个商户被两家龙井协会同时或先后起诉,开庭应诉答辩时说,报告法官,我已经赔偿西湖龙井一次了。



天眼查显示,冠名“西湖龙井”协会的有两家,一是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二是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目前都是正常经营状态。


两家“西湖龙井”协会的链接信息显示,他们目前都作为原告起诉了大量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地法院都在公告两家协会的开庭日期。惊人震惊的是,数据显示,其中一家涉案裁判文书1720件,开庭公告696件,法律诉讼2975件。




裁判文书网上,能找到的两家协会的裁判文书有114份。



其中,2021年7月28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21)沪0104民初10010号民事判决书审理认为,巧双公司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名为“某某茶叶专营店”店铺出售的,名称为“西湖龙井250克2018新茶叶【送葫芦罐铁观音60克】豆香浓郁新绿茶”等茶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茶叶符合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要求,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叶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志,侵害了龙井茶协会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巧双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


2021年8月4日江苏省常州市中院作出的(2021)苏04民终276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天宁区天宁御苑茶叶商行辩称,“御苑茶行出售的精品龙井茶叶价格与龙井茶产业协会出售的“西湖龙井”价格差异悬殊,不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此外,御苑茶行出售茶叶后出具的收条收据为精品龙井而非西湖龙井,故不构成侵权。”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御苑茶行销售的案涉茶叶外包装上标有“西湖龙井”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因案涉商品与“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案涉茶叶包装上的“西湖龙井”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仅字体不同,读音、含义均相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混淆、误认,故御苑茶行使用案涉标识构成对“西湖龙井”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根据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协会递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订《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申请领取《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请注意,根据以上法院查明的事实,所谓的“西湖龙井”注册商标,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商标注册人具有排他性的地方特产的专有标识权,进而起诉其他商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吗?



依据自己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是否可以起诉其他商户进行排他性商标侵权索赔?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记者问明确指出,从法律上,“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可惜的是,国家知识产权的此答复内容,并没有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进行法律认定和分析。究竟法院的判决书对,还是国家知识产权的答复对呢?


什么是“地理标志商标”?是指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登记注册。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根据以上规定,各地的质检机构才是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的权利机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并未授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登记注册具有专有的商标使用权,他们仅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昨天的文章后,有网友问,各地冒牌的名优地方美食、特产这么多,严重侵害了当地美食、特产的名声,特别是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家,难道不需要他们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吗?

地理标志商标一旦登记,就说明是经官方认证的产地、品质象征,可以以特有的注册标识予以公示,这跟那些只是口头宣传的美食、特产,怎么能说没有优势呢?其次,根据地理标识产品所具有的历史有就性、地域广泛性、使用人的不特定性,不可能将千百年来形成的文化商业财富,因为一个登记注册就归属于某个行业协会、营利组织。故《商标法》规定,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其章程接纳会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其他不参加该注册集体商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如今出现的已经泛滥的地方性美食、特产协会,甚至是一个地方出现了两家协会的众多诉讼案件,都没有解决一个基础性的法律问题,那就是,这些协会有权成为各地经过千百年来历史文化积淀而成地方名牌、行业产业的专属代表吗?从以上的法律规定、行政规章看,于法无据。

社会常识上看,这些打着维护地方美食、特产名义维权的协会,他们日常收取的管理费、通过诉讼获得的营利,都拿出来惠及当地的全体民众,还是揣进了自己的口袋?他们所谓的非营利性,有监督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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