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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披露:民警“生财有道”,专业办理取保候审

烟语法明 2022-12-05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苏芳,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宁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住宁乡市城郊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苏芳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苏芳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宁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5日决定将两案并案处理。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1年2月5日重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苏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3月份至2020年9月份,被告人苏芳以其能够帮助被害人家属取保候审或者判处缓刑为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5万元财物,具体如下:

1.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苏芳以帮涉嫌赌博罪的周某某取保候审为由,骗取其妻子阳某某人民币8万元。在苏芳未进行任何协调活动的情况下,因疫情期间不适合羁押,周某某于当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后苏芳继续以可以协调将周某某判处缓刑为由,于2020年3月23日至30日,骗取被害人阳某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
2.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苏芳以能帮助涉嫌诈骗罪的张某甲取保候审为由,骗取其姐姐被害人张某乙4万元。
3.2020年8月上旬至9月4日,被告人苏芳以能帮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吴某某取保候审为由,分多次骗取其母亲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5万元;
4.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苏芳以能帮涉嫌诈骗的张某丙取保候审为由,骗取其姐夫被害人朱某某4万元。


二、受贿罪

2020年1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苏芳利用其担任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的便利,向其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家属索取财物共计35万元,具体如下:

1. 2020年1月,被告人苏芳承办“王某甲等人组织卖淫案”期间,主动与当事人王某甲的母亲姚某某联系,表示能够帮助王某甲办取保候审,索取姚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20年4月,苏芳以还需与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协调为由,再次向姚某某索取人民币3万元。 

2.2020年1月,被告人苏芳承办“王某乙、伍某某等人介绍卖淫案”期间,主动与王某乙的父亲王某丙联系,提出可以帮助王某乙立功以减轻处罚,向王某丙索取人民币8万元。2020年5月12日,苏芳以借为名,再次向王某丙索要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警官证,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监视居住集体研究意见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宁乡市公安局巡警大队证明,通话记录,残疾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姚某某、徐某某、秦某某、周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阳某某、姜某某、朱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苏芳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芳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苏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3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 被告人苏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被告人苏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苏芳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 被告人苏芳多次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苏芳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苏芳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合并执行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娟
检察官助理:杨剑炜

2021年3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苏芳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证人和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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