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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理一理基本的常识和道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今天,看了一篇文章,标题是《为什么应该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做律师?》,从标题到内容,可以说毫无道理可言,令人不得不说几句,讲讲其中的基本道理和常识,以免不知真相的观众,被误导了方向。

根据现行的任何党纪国法、红头文件,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只要履行了相关手续,完全是畅通的。从来没有出现过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的律师的明确规定和精神要求!《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均没有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没有禁止性规定即可为,这是基本的法理。


国务院去年11月颁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是鼓励退休人员发挥余热服务社会的。“两高一部”专门针对法院离职人员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规定,退休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只要严格执行“中组发【2013】18号”的规定和审批程序,将行政、工资关系等转出法院、检察院即可。可见,在法律上,在纪律文件上,并没有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


下面,讲三个基本的常识性问题,篇幅关系,就不展开写了,因为每个问题都可以有理有据的写出一篇长文来。基本的常识其实很简单,只是有时候,人们会陷入认识的误区,受复杂社会现实的迷惑,而忘记了基本的逻辑常识。



一、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就会导致司法掮客的盛行吗?


无法回避,确实某些离职的,包括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存着利用以前任职时形成的司法资源在从事律师职业后,进行着司法勾兑的诉讼代理业务,甚至利用法检离职人员的身份明示或暗示背景关系广为招揽业务。但是,某些人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是一刀切的禁止这个群体从事某个行业的充分理由吗?

如果理由成立的话,那些没有法检工作背景的律师从业者,也有不少从事司法行贿勾兑的,就可以以此为理由取消整个律师行业吗?推而广之,每个职业群体中都会有害群之马,能因为职业群体中有害群之马,就进而污名化整个职业群体,进而取消这个职业群体吗?这里边的道理不难理解吧?

禁绝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司法勾兑现象,已经有了很成熟的体制内规制方法,烟语君也曾大力呼吁过对于行贿律师的处罚力度。现在的司法机关都在大力推行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的落实,只要发生退休法官、检察官干预司法人员办案的,就应该记录上报,予以查处;在律师行业,包括退休法官、检察官背景的所有律师,只要发生行贿司法人员的情形,可以立马执行执纪“零容忍”的职业黑名单制度。如此的内外兼治,何愁出现退休法官、检察官进行司法勾兑的问题?

究竟是处罚力度不够、制度落实不力,导致包括退休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整个律师群体,司法行贿勾兑风气屡禁不止,还是退休法官、检察官带动的司法勾兑风气呢?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就会禁止或减少律师行业的司法掮客现象?这也是基本的道理吧?


二、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会导致司法机关力量流失吗?


常理上讲,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常理上还讲,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意思都是说,不管什么队伍,只有畅通出路,鼓励老人让出位置走出去,才能不断的引入新鲜血液,让新入行者看到晋升的希望,整个队伍才能以精力充沛的中青年为主力军,充满活力。司法队伍也应该如此。

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和国家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尤其是基层的司法案件,很多都不是什么复杂的法律疑难案件,更多的是要面对巨量案件的审理压力。尤其是法院的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硕的体魄,远比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精深的法律知识重要。

年老体弱的法官、检察官,面对月月考核结案数量、年年长期处于加班状态,别说健康保障,就是基本的体力和精力都跟不上审判任务的要求,更别说保证跟上不断学些新法新技术确保司法审判质量了。另一方面,资深的法官、检察官面临着,退出员额待遇就会消减大半,退出职务就得听命于后辈的尴尬局面,没有几个人愿意甘心让出奋斗了大半辈子争取来的待遇。

老人不让出位置,新人就没有位置晋升,有文章指出,司法改革后,很多司法助理人员有机会参加员额遴选的等待时间,已经排到了十年后。如何让司法机关精力体力跟不上的老同志体面的让出职位职务,几乎成了关系司法队伍稳定与活力的重要课题。让司法机关的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或是鼓励他们提前退休,不失为解决以上问题的两全之策。

就像国家大力提倡律师行业进入法检机关一样,退休法官、检察官进入律师队伍,让法官、检察官有了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这本是保持司法队伍“活”起来的法门,怎么会出现担心离职的太多没人干活的担忧呢?


三、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会去抢夺其他律师的饭碗吗?


自古以来,都说同行是冤家,烟语君知道,不少律师人员也认为,允许离职法检人员,包括退休法官、检察官进行律师队伍,就是抢了他们的饭碗。理由是,退休法官、检察官凭借以往的司法资源,很容易沟通案件,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而且具有勾兑司法人员的潜力。其实,这个观点,完全是基于对于不合理不合规现象的担忧。


退休法官、检察官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但律师执业,并不是仅具有司法经验就可以的,社会律师具有丰富的社会积累,也是退休法官、检察官所不具备的。任何行业,只有向社会提供多样化的选择机会,展开充分的竞争,才会让这个行业做大做强,这不仅是法律行业,也是任何行业的发展规律吧!


至于社会律师担心的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司法勾兑的问题,难道社会律师深谙此道的就少了吗?这明明是担心律师行业执纪不严、司法队伍风气不正,怎么能把责任归咎于退休法官、检察官呢?这也不是法律人分析法律问题应该具备的基本归责原则吧?


今天先写到这里......要知道,在别的国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之间,是自由切换的,这不仅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更是法律行业内部形成统一法律认识的途径。


烟语君不是法检退休人员,不存在为自己代言的问题,只是觉得因为长期形成的执法不严、惩治不力行业问题,将责任归咎于某个职业群体进而限制其就业出路,这到哪里也是说不过去的违背基本社会常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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