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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想按港片《法中情》情节进行辩护,结果悲剧了:被检察院投诉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近日,有自媒体转发和评议了这份一地级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的《行业处分预先告知书》,在法律群引发热议。按照文中载明可见,该律师被立案的线索来自当地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庭审中发表有关于被害人生活作风问题的言论不当。”,“你撰写的上诉状认为案发当天被害人王某某和被告人闫某某并没有进行性行为,被害人无法从性上得到满足,转而喝酒,通过酒精麻痹神经,获得短暂的快乐,因而,被害人喝酒并非出于自杀的目的,而是因为没有完成性行为后的替代性逃避现实行为。”


看到这个《告知书》载明及认定的律师违规情节,是不是给人一种某影视剧里的剧情雷同般似曾相识的感觉。如果够年龄的话,港片律政剧《法中情》是否看过?没有看过的,可以去补习一下。烟语君相信,这位律师一定是受到了剧中被告人律师辩护策略的影响,只是没想到,电影中的律师还是大律师,自己却悲剧了。

尽管律协认为,律师的案情推测,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认为,这样的案情推测,“也不宜针对具体案件的当事人使用,否则定会伤及被害人人格尊严,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进而认为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规行为”,拟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处分。


港片《法中情》中,美丽模特凌祖儿接拍了一份润肤乳广告后,被摄影师田迪文在家中强奸。法庭上,田迪文辩护律师叶颖儿当着法官、陪审团、被害人及众多的旁听人员面,公开质问被害人凌祖儿,“你对性是不是很开放?也就是说你对异性很随便无所谓!”,进而发表自己的推断,“你把他幻想成自己最需要的男人,所以那天你就特地请田先生回家,让他跟你发生虐待性的性行为!”,最终得出自己的论断:二人发生关系是在双方自愿甚至是女方诱导的情况下,并非凌祖儿口中的“强迫发生性关系”。

证据方面,叶颖儿提出,凌祖儿先前的确是田迪文的女模,案发当时,也是她主动为田迪文开的门,所以没有人能够证明他们二人之间发生关系是否是情愿或是被动。尽管凌祖儿极力否认律师旁敲侧击、似是而非的反问和推测,最终,这起案件因为辩方律师不断抛出案情现场细节疑点,起诉方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或证词,经过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判决被告人田迪文无罪释放,律师叶颖儿无罪辩护成功。

记得当年看这部电影的时候,内心里是瞧不起这样的辩护律师的,怎么能这样公开的污名化被害人、在法庭上凭借推断指责被害人行为不检呢?那几十个陪审团成员和法官,分明就是助纣为虐、放纵坏人,最后得出的结论就是,律师都是拿了坏人的钱,不分是非为坏人辩护的。

若干年后,随着自己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认识提高,阅历了众多的现实司法案件后,再次看到这部电影,才发现,司法公正的真正含义,不仅是惩治坏人,更包含着不能冤枉一个好人的含义。在刑事法律程序上,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让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充分发表自己的推断和认识,才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好方法。惩治犯罪之人固然可以彰显正义,但冤枉了一个无罪的人,比放纵了一个坏人,更为伤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剧中,田迪文的逃脱、律师叶颖儿的辩护成功,实则才是法治的体现。

有人曾经统计,“ 71% 的强奸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先是自愿发生关系,之后女方发现自己的意图得不到实现,进而举报男方进行强奸,这样的案例,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有强奸案例显示,警方根据被害人举报抓获男方后,男方则拿出了之前女方发送的暧昧短信,之后女方发送的索要钱财、威胁恐吓的短信,最后不得不撤销案件结案。案例的后面,网友们纷纷警觉,想以强奸罪法办男方,也太容易了,要是男方没有证据保存意识,是不是就会罪责难逃了?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问题是,律师发表的,“被害人生活作风问题的言论”、上诉状中“案发当天被害人王某某和被告人闫某某并没有进行性行为,被害人无法从性上得到满足,转而喝酒,通过酒精麻痹神经,获得短暂的快乐,因而,被害人喝酒并非出于自杀的目的,而是因为没有完成性行为后的替代性逃避现实行为。”,是律师正常发表代理意见,还是“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呢?


在《法中情》中,律师叶颖儿法庭上公开发表的案情推测及当着被害人凌祖儿面的指责,远比以上的言论来的凌厉,可也没有受到任何的阻止,甚至凌祖儿的律师要求法官打断叶颖儿的提问及推断时,还遭到了法官的驳回裁决。


司法实践中,性侵案件,绝大多数是只发生在两人之间的事儿,但只要有被害人一方报案,通常就会被赋予了被侵害者的地位,如果加上了被害人自杀的后果,则会被更加坐实了遭受侵害的认定。刑事司法上要求的轻信口供、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要求,往往在对于“受害者”的同情认识里,退位让步。前不久,不是还有一位79岁的教师为了55年前的一桩强奸案喊冤,证据则是受害人的为其“力证清白”。详见《“24岁时我没有强奸女学生”:78岁的他,用一生证明自己无罪》一文。


为了防止强奸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律师是否可以发表对于被害人个人品行、自杀原因的推测呢?《法中情》中,有这样的一个情节,为了指证和惩治田迪文,凌祖儿和其妹妹凌珊珊都被告诫,作为强奸案的被害人,都会不免要被详细的询问被侵害的过程,和接受来自公众关于生活作风的质疑。在世俗观点里,许多性侵案的受害者会被指责是“活该”,甚至被冠以“荡妇”的臭名。从这方面看,怀疑被害人的生活作风问题,不仅可以警惕一方当事人恶意借助司法程序实现个人目的,而且也根本不是律师的独出心裁的个人见解啊!


律师提出自己的怀疑,哪怕是大胆了一些,就是“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如果律师不能发表个人对于“被害人”的品行看法、案情可能性的估测和合理怀疑,以后谁还敢发表无罪辩护代理意见呢?要求律师对个人观点拿出证据,谁能做到?毕竟,无罪辩护,就是凭的大胆预测、提出怀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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