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吉林浮桥再审案:再审期间可以补充新的调查事实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吉林洮南浮桥案经过再审,大部分人改判无罪,少部分人维持原判决,似乎此案已经能能画上句号了。但本案在再审程序上仍然有大问题。

先看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原审中指控的内容: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德义伙同黄德军、黄德友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黄刚、黄永帮黄德义收费。2014年冬,由被告人黄德义出资并组织黄德军、黄德友、黄强、黄刚、黄永、黄伟等人在该处河道又私自建固定桥(后又重建维修),黄嵩后来在该桥旁边建彩钢房和地秤。此后至2018年10月,由被告人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告诉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在每个月中,由黄德军、佐清芝家;黄强、李丽家;黄刚、龙丽家;黄永、刘海波家;黄伟和其母亲何淑云家;黄德友、武风清家各自收费一天归自己所有;其余的天数由何树春、刘艳杰夫妻、黄嵩岳父边光负责收费交给黄德义、黄嵩父子及刘彦辉,黄德义妻子刘彦辉也多次参与收费,黄嵩每个月给何树春、刘艳杰1,000元。期间因非法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黄德义等人继续强行收费直至该桥被强制拆除。

再看法院在原审中认定的事实: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德义伙同黄德军、黄德友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黄刚、黄永帮黄德义收费。2014年冬,被告人黄德义出资并组织黄德军、黄德友、黄强、黄刚、黄永、黄伟等人在该处河道又私自建固定桥,黄嵩后来在该桥旁边建彩钢房和地秤。此后至2018年10月,由被告人黄德义组织排班并规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在每个月中,由黄德军、佐清芝家;黄强、李丽家;黄刚、龙丽家;黄永、刘海波家;黄伟和其母亲何淑云家;黄德友、武风清家各自收费一天归自己所有;其余的天数由何树春、刘艳杰夫妻、黄嵩岳父边光负责收费交给黄德义、黄嵩父子及刘彦辉,黄德义妻子刘彦辉也多次参与收费,黄嵩每个月给何树春、刘艳杰1,000元。期间因非法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黄德义等人继续强行收费直至该桥被强制拆除。

再看看法院在再审中认定的事实:

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都没有提到黄德义组织他人,在固定桥建成后,为收取更多费用,以堆土、挖坑等方式将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迫使过往车辆从桥上通过,在桥头设置铁链、绳索,组织家族成员全天排班看守,对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而再审判决中确增加了该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按照法律,再审期间,人民法院只能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审理,无权增加事实。因此,再审时法院也只能就原审指控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审理。就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黄德义等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再审法院除继续认定黄德义私设浮桥进行收费外,又增加了“为收取更多费用,以堆土、挖坑等方式将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内老道封堵破坏,迫使过往车辆从桥上通过,在桥头设置铁链、绳索,组织家族成员全天排班看守,对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这一事实。
无论该事实是再审法院增加的,或者是再审时检察院变更的,都是违法行为。法律没有授权检察院在再审时变更起诉。正确有做法是,再审应先判决黄德义等人无罪,如果检察院补充新证据,可以变更起诉内容重新起诉。
注:本文作者张胜利,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法官,欢迎投稿。

  往期文章:公示“躺平休闲人员”名单,是抛弃了法治手段的搞群众性运动


  往期文章:“被认定违规,但免除处分”,律师硬刚深圳律协的艰难历程


  往期文章:内蒙古一厅官犯受贿、重婚等罪获刑,曾敲诈情人女行长1320万


  往期文章:最高法院改判“金银花”维权案,曾让上百家花露水厂商遭遇侵权败诉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