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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高管被控受贿,家属花450万元“运作”未果起诉追款有结果了

烟语法明
2024-09-05

近日,广东珠海的一起涉及银行高管受贿背后的“捞人费”民事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澎湃新闻报道,6月14日,被告赵某某收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驳回原告李女士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作为本案的,李女士声称借给被告赵某某及其前夫某某450万元,但只收回20万元。为何形成此借款?不得不从一起银行高管受贿刑事案件说起。

李女士是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原高级副经理赵某的前妻,此前,赵某因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抓。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22年4月2日,赵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广州市荔湾区监委留置。同年9月30日被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荔湾区监委以赵某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荔湾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赵某被抓后,经过中间人的介绍,李女士等人找到了张某某“活动关系”,并以借款名义将450万元交给张某某,希望他能"运作"赵某的案件。2022年11月15日,在证人见证下,几人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赵某前妻李女士作为甲方,向张某某和赵某某出借45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2022(注:笔误,应为2023)年2月15日止,并未约定利息。

拿到450万后,赵某某称,他们后来又去找了听闻“家里有一些关系”的吕某。2022年11月15日,赵某某与吕某按照前述《借款合同》的模板,另签署了一份合同,内容为赵某某向吕某出借300万元。收款后,吕某出具的《收条》上还注明,“此款只作为赵某受贿案专用”。此外,赵某某又向介绍人王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50万元。至此,赵某交给张某某的450万元“办事款”分配完毕:介绍人王某某收了50万元,吕某收取300万元“专用款”,张某某留了100万元。

“捞人”不成,2023年6月12日,广州中院开庭审理赵某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在还了20万元后,李女士于去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剩余430万元。

香洲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这笔450万元实际上是李女士和赵某委托张雪枫为赵鹏刑事案件"运作"的款项,相关人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并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这些“捞人费”引发的民事案件,香洲区法院在《民事裁定书》认为:(见下图所示)

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原被告之间并无民间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实际用于赵鹏刑事案件"运作",相关人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并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澎湃新闻报道,对法院裁定书中的结果,赵表示认可,但目前尚不确定李女士是否会上诉。(以上内容概括来自澎湃新闻)

【以案说法】花钱“捞人”不成,对方拒不退款怎么办?法院判了!



丈夫涉嫌犯罪被刑拘,妻子心急如焚,企图花钱托人将丈夫非法“捞”出来,结果钱花了人没出来,且受托人拒不退款,怎么办?

基本案情
蔡某系永顺县塔卧镇人,单某系衡东县草市镇人。2021年,蔡某丈夫田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株洲警方刑事拘留,蔡某通过其亲属找到自称“有关系”的单某,单某承诺帮忙“捞人”,蔡某多次支付单某“捞人费”共计3万元。后因单某“捞人”未成且拒不退款,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单某退还其不当得利款3万元。
法院判决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蔡某通过其亲属找到单某,花钱委托单某出面找人情关系“捞人”,试图干涉司法机关刑事办案,该民事行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依法不构成不当得利,蔡某诉讼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于单某在庭审陈述中称其已将该3万元全部用于请客送礼,因本案可能牵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在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向株洲市某公安机关送达《司法建议函》,建议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法官说法
违法托人办事,俗称“找关系”、“走后门”等,一般是指一方出资请他人帮忙疏通关系,以达成某种非法目的。常见的比如:帮忙捞人、入学、投中标、办驾驶证、办酒驾、办案件等等通过合法手段不能轻易达到目的或根本无法达到目的的事项。以上事项均系违法行为,双方所达成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依法均不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对于违法委托事项,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文稿:贺诗魏,转自: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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