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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简化了,但真的优化了吗?--评“存款继承新规”|明月家事评论·第16期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2024年4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该新规将简化提取账户的限额由最低1万元统一提高至5万元,还允许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在“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上内容可以参见21世纪经济报道《关于存款继承,新规来了》文章,新规全文可以点击本文末“阅读原文”按钮。‍

明月律师兹介绍相关背景并评论如下:‍‍

一、在上述新规发布之前,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于2019年4月4日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由此可见,直接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信息的仅限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针对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则还是需要向公证处申请查询函。

二、2021年1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规定,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含未结利息);2、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3、提取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并在提取后注销已故存款人账户。
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时,只需要向银行提供如下资料:
1、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已故存款人死亡事实的材料;
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3、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提取申请人需要提交亲笔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所作的陈述和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无误;2、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存款人生前订立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3、本人同意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资金,并同意在提取完毕后注销账户;4、本人领取存款后,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项;5、如有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你行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赔偿责任;6、本人愿意承担违反本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在上述2021年规定的基础上,2024年新规将简化提取账户的限额由最低1万元统一提高至5万元,还允许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在“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
四、2024年规定是2021年规定的延续,简化了小额存款继承手续。那么到底简化掉了什么呢?其实简化掉的是“继承公证”的环节。简化掉了公证环节,也就是省掉了公证的成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这的确符合简政放权、金融便民的国家政策。根据明月律师观察,2021年规定之后,大量1万元以内的小额存款继承,确实在银行端解决了,而没有再去到公证处。有部分涉及继承人之间争议、转继承等情形的,银行还是会建议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五、2024年新规,把小额存款简化继承的上限提升到了5万元(且不包括未结利息),这既是因为通货膨胀所致,也说明2021年规定施行的效果好,存款金额上限逐渐提升才有现实可能。但除了不停提升存款上限以外,其实也有值得思考、推敲之处:
1、表明上看,继承公证简化掉,但其实继承人该提交的材料其实一点也没少,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要求并没有因此被简化掉,唯一区别在于:把原先公证处的审核降格为申请人的承诺。面对问题是申请人的承诺,银行有专业能力去做判断吗?既然所需的材料并没有减少,为什么不去更专业的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做承诺呢?真正应该简化的,难道不是公证处做继承公证的流程吗(流程简化、收费降低)?‍‍‍‍‍‍‍‍‍‍‍‍‍‍‍‍‍‍‍
2、新规中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作为提取申请人?那么银行究竟认哪个法定继承人?谁先申请谁拿钱?还是说要全体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如果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怎么办?银行如何判断?
3、在继承时,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新规实质赋予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同等的地位,即:谁先来申请,谁就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遗产。这显然会导致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益受损。举个例子:即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但法定继承人可以借此新规绕过公证处(银行与公证处遗嘱数据库并未联网),直接去银行提取自己本无权继承的遗产,还能看到被继承人身故前6个月的银行交易明细。
六:查询交易明细涉及隐私,已故存款人生前应当如何安排?
“2024年规定”第四条: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基于合法、正当理由申请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应申请人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已故存款人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值得法律人思考的是,已故存款人生前如何安排,才能确保自己银行账户名下不被查询?如果存款人生前有安排的意愿,银行应当如何配合?系统是否有可以对接的端口?对于存款人的“另有安排”,到了继承诉讼阶段,法官将会如何看待?

七:建议引入遗产管理人规则,确保效率的同时,也能明确权责:‍‍
2021年1月28日存款新规出炉时,《民法典》早已施行,正式推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2021-2024年”新规(作为下位规定),竟然都忽视了“遗产管理人”这一路径,不免仍人遗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明月律师认为:被继承人身故后,应当即刻进入遗产管理阶段,小额存款也是遗产,也不例外。如果有遗嘱,遗嘱执行人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没有遗嘱,全体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未推选的,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并由遗产管理人去提取银行存款。

因此,“2021-2024”新规所规定的“存款提取人”(具有查询、提取、分配遗产的权利),更准确、更专业的说法应该是遗产管理人。因为提取到遗产后,还要负责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既然是遗产管理人,就应当依法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参照《民法典》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办理小额存款提取手续时,银行提供的格式的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遗产管理人”的逻辑进行修改和调整,而不能再语焉不详了。‍‍‍‍‍‍‍‍‍‍‍‍

值得参考的趋势是:在简化房产继承流程时,不动产登记部门也开始接受遗产管理人作为房产登记的申请主体了,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管理局颁布的《未提交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及遗产管理人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试行规则》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

八、建议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惩戒失信行为:

2016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在此情况下,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在内的金融机构要尽快将金融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降低在办理小额存款继承(含非公证继承)时,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的法律风险。


九、建议依托数据信息加大共享力度,堵住风险漏洞。

随着“互联网+政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通过信息数据共享获取申请材料已成为发展趋势。包括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既要不断完善技术建设,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推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进程,积极采用服务外延的方式与法院、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业务联办等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在今后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时,死亡证明、遗嘱数据、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可以由登记机构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方式直接获取,这样既能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又能提高登记效率,真正堵住失信行为带来的风险漏洞。 参考阅读:《引入遗产管理人打通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瓶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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