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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拒绝公开信访接待信息,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

烟语法萌 2020-02-22

行政判决书来自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辽0283行初14号

原告刘学广,男,1981年8月3日出生,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大姜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00165310XG。
法定代表人申端庆,系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学广诉被告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学广,被告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机关负责人张洪伟、委托代理人孙平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7日作出《庄河市政务公开办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1号),就刘学广申请的关于信访接待日的具体时间与接待地点信息,答复认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所申请信息不在信息公开范围之内,此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原告刘学广诉称,1、判令被告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9)第1号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未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违法;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邮局邮寄一份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挂号信XA38765225821通过邮政查询得知被告已于2018年12月31日签收。

原告公开内容为:本人现申请公开,贵部门,负责人关于信访接待日的具体时间、与信访接待地点信息。请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加盖公章。

被告回复:庄河市政务公开办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1号。内容为: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再信息公开范围内,此信息属于内部信息。

原告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其他让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被告未公开原告申请内容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

原告刘学广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以及申请的内容。证据2.《庄河市政务公开办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1号),证明被告作出了答复。

被告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辩称,不同意刘学广的诉讼请求。

一、刘学广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刘学广申请公开的“贵部门,负责人关于信访接待日的具体时间、与信访接待地点信息”系答辩人日常工作中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二、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已将本单位信访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已向单位的信访相关规定上墙向社会公布,刘学广再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无法律依据。

综上,刘学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被告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庄河市政务公开办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1号),证明被告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证据2.照片五张,证明被告已将本单位信访相关制度上墙向社会公布。

经庭审质证,对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1,刘学广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没有按照其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予以回复,不予认可。对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2,刘学广认为与本案无关。

对刘学广提交的证据1-2,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刘学广所申请内容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刘学广申请的内容有具体的排期表,张贴在政府信访接待大厅,都是向社会公开的。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及刘学广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8日,刘学广向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被告公开负责人关于信访接待日的具体时间与信访接待地点信息。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7日作出《庄河市政务公开办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1号),答复认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所申请信息不在信息公开范围之内,此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刘学广不服,于2019年2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庭审结束后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2018年步云山乡领导接访日日程表》,刘学广认可该信息系其申请公开内容,但仍坚持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中信访接待日和接待地点的信息属政府信息,应予公开。故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2019第1号告知书答复称该信息不在信息公开范围之内,属内部管理信息不当,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本案中,庭审后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已向刘学广公开《2018年步云山乡领导接访日程表》,刘学广认可该信息系其所申请公开之政府信息,应认定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已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现刘学广仍坚持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7日作出《庄河市政务公开办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1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庄河市步云山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世德
审 判 员  张维唯
人民陪审员  高程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杰


律师点评(来自大连公开)


何为内部管理信息,《信息公开条例》当中并没有规定。“内部管理信息”这个概念,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5号文)提出的法律概念。《意见》第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有意或无意曲解“内部管理信息”,致使诸多本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归为内部信息而不予公开,或者公民申请时以此为由拒绝公开,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知情权。从法律位阶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以国务院令颁布行政法规,而《意见》则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立法精神和本意,对“内部管理信息”作限缩性解释,不能让其成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挡箭牌”。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既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行政机关,必须改变旧有思维,摈弃对申请公开的抵触情绪,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成为推动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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