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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不如疏: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需要打通制度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12-05


      昨天,写了《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理一理基本的常识和道理》一文后,有一退休法官加了烟语君好友,讲了自己现在的遭遇:


他是北方某地基层法院工作满三十年申请提前退休的法官,退休前是审判业务庭的庭长。常年的高强度司法一线工作,染上了一身的慢性病,为了减轻工作强度,也为了合法挣得一份收入,两年前,按照当时符合规定、经过层层审批考核的,投身到了律师行业。为了避嫌,也为了不再跟原来的工作单位发生任何的业务往来,只身跑到了南方某省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连住的房子都是自己租的。

就在上个月,当地的司法局通过律师事务所通知他有两个选择,一是限期提交自己“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手续不再保留机关待遇”的证明,逾期不交的话,就要注销他的律师执业证,还要追缴这一年来的执业收入,二是自己主动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则可以对于执业收入考量处理。

他联系了原工作单位,要求办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手续,可是却被告知,即使他们同意转出,也不是法院一家就能办理的,至于什么是转出以后的机关待遇,他们也不知道具体是什么,如何办理。他又联系要求提供证明的当地司法局,询问具体需要什么证明手续,却被告知,他们也不知道,反正到期不能提交就要研究下一步如何处理。


根据2021年10月份“两高一部”的法院离职人员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61号文的规定,退休法官、检察官,确需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转出行政、工资等关系”,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根本没有具体的部门负责办理,而司法局又让个人提交,逾期不交就要注销此前经过了一年多实习期的学习、考核好不容易取得律师执业证。这不是难为人吗?法律上、文件上规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可以经过一定手续从事律师职业,到了法律、规定的执行中,却找不到具体手续的办理流程,这不是变相的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吗?

交流的最后,这位退休法官说,他已经将这些问题反馈给了当地的司法局,跟对方坦言,如果做出注销其律师执业证行政决定的话,就要走法律流程,让司法裁判他们的注销决定是否合法。

很多人,包括法律圈,对于离职乃至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行业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他们放弃在很多人看来十分优越的司法公职待遇,投身律师行业,就是为了超额非法的司法勾兑利益去的。甚至还有人说,都到了年老了,领着退休金,就应该回家抱孩子,还当什么律师呢?

其实在很多的司法人员心里,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法学老师群体,都有一个律师梦。他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虽然都是从事的法律工作,但囿于公职身份的关系,对于打交道较多的律师行业,很多人的口头禅是,“我如果当律师,肯定不会这么代理案件”,或是“我要是当律师,肯定这么跟司法人员交流”等等。于是乎,一部分(能够取得执业证真正从事律师职业的,仅占退休法官、检察官中的很少比例)法官、检察官选择了离职或是退休以后,从事律师。

很多人担心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司法行贿的勾兑业务。以上文中的这个退休法官为例,都跑到别的省份去律师执业了,还会跟原来的法院发生什么业务往来吗?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规定,离职包括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是不可以在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的辖区申请律师执业的,都是要跑到外地的律所执业的。

话说回来,即使存在退休法官、检察官存在司法勾兑的情况,但是能够有罪推定的认为所有的退休法官、检察官都是以司法勾兑为代理案件风格,进而采取不规定转移程序的“一刀切”变相禁止所有人进入律师行业吗?这个道理,昨天的文章已经说过了,就不重复说了,其中的道理很简单。


烟语君认为,不管是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还是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文、两高一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文,都是允许退休法官、检察官履行了“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手续后,从事律师职业的。

现在的问题是,缺少以上法律规定、纪律文件到落实到位的“最后一公里”制度支持——哪个部门如何办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手续。地方执行上在没有这些制度支持的情况下要求个人提供所谓的转出手续证明,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历来是我国法治政府高度重视、三令五申的一项工作,出现法律法规允许、政策文件规定却找不到执行部门的问题,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影响更为深远的是,广大法科生会如何考虑就业选择的问题呢?凡事堵不如疏,真的如某些人担心的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司法勾兑,禁止他们律师执业,难道就能解决这个问题?

交流的最后,那位法官感叹到,早知道结果如此,还不如在退休前辞职,就不会出现这些问题了。想想也是,一刀切的变相禁止退休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真的能禁住有心就是要从事律师职业的司法人员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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