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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后再审的“杀妻灭子”案,两个细节令人恐惧

沧浪大侠 沧浪闲话 2023-02-21

2022年11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在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件“杀妻灭子”案。这是一桩旧案,“凶手”李玉前已经坐了21年牢并将于下个月刑满释放。
1994年,李玉前大学毕业后放弃了进六盘水电视大学教书的机会,跟随女友谢初明一起分配到贵州六盘水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二人于1996年底结婚,不久有了一个儿子。仅五年时间,李玉前便一路晋升到了铸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的职务。
在进厂后、结婚前的1995年12月,李玉前与食堂炊事员孟某明好上了,后者曾多次流产。后来孟某红要求李玉前与妻子离婚,李坚决不同意。2000年5月,孟便找其妻谢初明摊牌,但李玉前得到了妻子的原谅。其后孟多次到李家打闹,扬言说“我要你全家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2001年3月19日晚8点,李家的朋友龚定军和周惠前来做客,没多久龚定军和李玉前应邀出门去吃夜宵,周惠则于10点半离开李家。
半个小时后,在外面与李玉前分手的龚定军来到李家接周惠,但喊门无人应答,他又转去楼下的电话亭打电话上去,也没有人接听,他便打电话给李玉前,当时李玉前正其和他几个朋友在大光明旅社玩。
李玉前于凌晨三点回到家中时发现妻儿不见了踪影。
多年来,龚定军坚持认为,谢初明与3岁的儿子在他去接周惠前就已经出了事,时间在10点半到11点之间。

此案还有另一名证人——水钢职工杨焕木。当天夜间,杨焕木因赶制工作报表熬夜没睡,大概凌晨一两点时,他看到有个女子从李玉前家里搬东西,他用望远镜看了看,发现此人就是孟某红,当时李玉前尚未回家。
这两名证人的证言基本可以证明:李玉前没有作案时间。
警方调查此案时,在孟某红的宿舍地面发现了谢初明的血迹,孟某红称凶手是李玉前,尸体初分解后仍进炼钢炉烧掉了。
检方采纳了孟某红的说法,认定事实为:李玉前在2001年3月20日凌晨回家后掐死了妻子,用枕头捂死哭闹的3岁儿子。他白天正常上班,晚上9点多找来孟某红一起,将尸体分解装在4个编织袋内,由孟某红用背篓带到自己宿舍,再分批转移到炼铁厂高炉焚毁,李玉前则打扫房间。
李玉前庭审时推翻了此前的9次有罪供述,称因为刑讯逼供而认罪。2001年9月,一审仍然作出了死刑判决,孟某红则以包庇罪判刑8年。
李玉前上诉后,2001年11月20日,贵州高院二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3年12月1日,六盘水市中院改判李玉前死缓。
200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这是地道的“疑罪从轻”。近年来,因为“疑罪从轻”而免于一死后改判无罪的,仅登上热搜的就有吴春红案、张志超案和张玉环案等。所有这些案子,事实部分都有极其明显的漏洞,不需要专业的法学知识就能看出,但当事人仍然被判有罪,错失了人生中的黄金年代。

错过的钱可以再赚,错过的人生却再也找不回来。
李玉前终审定罪入狱之后就开始了申诉。
除了他自己在狱内申诉,他的哥哥李玉山也在帮他申诉。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帮他申诉的人还有被害人谢初明的父母,也就是李玉前的岳父母。
被害者的亲人帮“凶手”申冤,可谓绝无仅有。同时也间接证明,根据当时的事实信息得出李玉前并非凶手的结论并不是什么难事。
李玉前岳母与辩护律师
那些具备专业知识的侦查、起诉、判决人员们,他们能判断出这是一起冤案吗?
答案是不言而喻的,但他们仍然要这么定案。
——别人的人生,谁在乎!
2016年5月,贵州高院决定对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申诉一案立案再审。
2020年9月,贵州高院经过四天庭审后,没有直接改判无罪,而是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中院重新审判。
2022年11月23日,此案重新开庭审理。
11月25日上午庭审结束,但结果如何,我们暂时还不得而知。但到下个月,李玉前就刑满释放了,很可能到他服完刑走出监狱的那一天,再审判决还没有下来。
两年前刚开始写公众号时,我因为本人曾经蒙冤近6年,写过不少冤案改判无罪的故事,因为那时的我还抱有幻想。但随着此类案件了解得太多、太深了,我渐渐灭失了希望。所以今年以来,我很少很少再去写这些。今天之所以关注李玉前的案子,是因为此案中有两个细节令我无比恐惧。
第一个细节是李玉前的没有作案时间。像此类杀人案件,没有作案时间就可以将当事人的嫌疑“一票否决”。在本案中,谢初明母子被害,最伤心的人除了李玉前(如果他不是凶手)就是谢初明的父母,但谢初明的父母旁听了整个庭审后,迅速判断出李玉前不是凶手,并且不顾身体不好坚持为“凶手”鸣冤,但那些办案人却仍然将李玉前作为凶手,不仅毁掉了他的人生,还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
第二个细节是,贵州高院早在20165月就作出了再审决定,对司法实践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判决生效之后作出再审有多难。到目前为止,除了极个别从轻改判的,几乎所有再审案件都会作出无罪判决。
贵州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说明他们基本已经认为李玉前为无罪。但从那时开始到现在,竟然又拖了6年半时间!
对岁月静好者来说,6年半时间可能只是弹指一挥间;然而对一个蒙冤在狱的人来说,时间不是以年、月、日计算的,而是以小时和分、秒计算的。
对此,我深有体会。
这个细节可以让人很清楚地感受到,改判一起冤案有多么巨大的阻力。
这些人从来不在乎蒙冤者的人生,相反,他们千方百计维护冤案判决,想用一个“拖”字解决问题。
如果他们在乎蒙冤者的人生,应该在作出再审决定时对李玉前实行取保候审,如果再审结果依然为有罪再收监,如果再审结果为无罪,不仅李玉前本人可以早6年半获得自由将损害降到最低,而且将来国家赔偿也可以少赔偿一些。
当然,对我这个想法,这些办案者的看法一定是:真天真!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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