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律法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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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简案速办办理案件案由汇总

以福建省某市市场监管执法为例,小度为汇总将可用简案速办办理的部分案由供大家借鉴了解,具体需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序号大类案由名称1市场准入违法行为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行为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3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4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行为5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行为6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商事主体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为7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事主体应当变更登记或者备案而未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行为8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9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10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行为11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12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13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行为14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15价格违法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16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不按照规定执行收费年审制度的行为17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18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19合同违法行为伪造合同行为20虚构、盗用、冒用主体资格行为21虚构合同标的、货源、销售渠道行为22发布、利用虚假信息行为23隐瞒重要事实行为24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行为25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行为26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行为27提供虚假担保行为28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行为29贿赂胁迫行为30恶意串通行为31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行为32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行为33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34免除自身责任行为35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36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37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38专利违法行为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行为39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行为40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41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42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4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行为44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的行为45未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标识等的行为46商标违法行为未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47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48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49在市场销售未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50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51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等进行核查的行为52商标印制单位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以及《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未加盖骑缝章的行为53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行为54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存档备查的行为55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行为56广告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行为5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58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而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行为59对广告内容表述不清行为60发布房地产广告未载明企业名称或许可证书号的行为61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者《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62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批准文号的行为63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批准文号的行为64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或者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而未明确表示的行为65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或者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的行为66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行为67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行为68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行为69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的行为70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行为7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行为72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73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行为74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行为7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76不按照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77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行为78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行为79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行为80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行为81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的行为8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8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为84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的行为8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86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87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88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89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90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91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92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9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9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9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为96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违法的行为97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98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为99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100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10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未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行为102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10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10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等的行为105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等制度等的行为10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为10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为10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等的行为109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的行为110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11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112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11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为11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等的行为115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为116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117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等的行为118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为119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的行为120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等的行为121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为122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等的行为123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置等信息公示的行为12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或者保管制度的行为125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126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127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128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行为129小餐饮未悬挂相关证书的行为130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行为131小餐饮未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的行为132食品摊贩未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的行为133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行为134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135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136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为137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138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139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文字、符号、数值、单位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140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141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未翻译成中文,未载明进口代理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行为142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143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144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145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146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行为147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行为148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行为149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的行为150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对超过保质期、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理的行为151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15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153对外配送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15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155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注相关信息的行为156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157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筛查,允许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行为158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具有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的行为159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的行为160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示并及时更新的行为161入网食品经营者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或者对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说明和提示的行为16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16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悬挂相关证书的行为16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的行为16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停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166已取得登记证书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的行为167已取得登记证书的小餐饮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要求的行为168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经营条件不符合标准的行为16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17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食品标识的行为171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1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行为17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行为17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175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行为17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的,未按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行为177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行为178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行为179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180电梯制造单位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18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行为18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行为183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为18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185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行为186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为187计量违法行为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188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或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行为189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的行为190集市主办者不设置公平秤的行为191经营者未定期接受强制检定的行为192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行为193认证违法行为未正确使用认证标志的行为194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为195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196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197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为198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行为199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行为20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201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行为202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为203生产、销售假药行为204生产、销售劣药行为205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的行为206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第三方平台未按照规定展示药品信息的行为207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208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209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行为210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21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212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为21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行为214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行为215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216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217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18无照经营的行为219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220其他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等行为221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等行为222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223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行为224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行为225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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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简案速办系统『智慧市监执法』

产品研发背景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新时期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当前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执法面临法规不完整、实体规定落后交叉竞合并存;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一致、程序规定不一致,行政处罚裁量在执法时难以把握;基层监管事多人少、基层执法队伍一人多岗导致专业能力不足,执法效能大打折扣等系列待完善问题。针对上述突出矛盾,厦门市法度信息公司推出“简案速办”系统,助力市场监管智慧执法。掌上执法、简案速办法度简案速办系统应用“互联网+办案”的创新思维重塑传统办案流程,将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案件办理环节,通过违法行为智能分析、行政处罚智能裁量、执法法条智能引用、法律文书智能填充等方式实现市场监管执法领域频发的100多类违法行为案件的高效办理。系统将原本需要十几天的案件办理缩短至半天完成,有效解决基层事多人少、一人多岗、执法不规范的突出矛盾,提高了市场监管执法质效。法律依据法度简案速办系统有别于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包括立案、现场检查取证、询问笔录、案件审核、告知、处罚、回执等案件办理流程,系统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案件办理流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文书制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规范要求;系统建设理念符合《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电子证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7.15)为根据进行采集、存证及使用。如何实现“简案速办”1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智慧监管“轻而易举”系统通过证照OCR识别技术及数据复用实现案件基本信息的快速录入;通过执法办案知识结构化技术开展违法行为分析、法条引用、智能处罚裁量、文书快速填充和文书规范性校验;基于电子签章、电子存证等实现案件全流程电子化办理以及文书电子送达,法度简案速办系统让智慧监管“轻而易举”。2立案审批自动流转,办案无需等待办案现场快速立案登记,系统自动审批即可进入调查取证环节;系统对接案管系统、商事主体库可快速复用当事人基本信息;OCR识别证照信息实现当事人信息快速录入,无需执法人员手动录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处罚轻微等频发案件的办理快至半天内完成。3电子存证固定现场证据、执法全程留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存证,系统支持现场拍摄、上传的证据材料在线固定。利用时间戳技术,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并全程留痕,保证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4法度智能笔录取证、现场询问仅需200秒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情节简单、处罚轻微的常见违法事项预设100+常见案件笔录问答模板。现场调查阶段可通过预设模板快速生成笔录,解决问话要点错漏、重复等问题,节省工作量又保障笔录证据内容完整规范。5文书自动生成,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在现场办理中,系统会自动批量生成对应的法律文书,包括文书内容智能填充,法条智能引用、处罚裁量智能建议和规范性智能校验。减少办案人员补录文书的工作量,文书自动生成现场打印,不同办案人员达到同样办案的效果,有效提高执法质效。6电子送达执法高效便民、当事人“零次跑”依照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简案速办系统突破传统文书送达模式的限制,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规范达电子文书。受送达人在手机端或电脑端签收电子文书,可随时查阅、下载保存。实现案件当事人“零次跑”,为基层减负增效,为老百姓省时省力。应用成效特定类型案件快办,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面对市场监督案件流程长、复杂化、多元化等问题,简案速办系统以特定高发、微小案件切口,强化该类案件的快速治理,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全程执法数字化,简化普通程序案件办理流程系统运用“互联网+办案”的创新举措,以执法知识库为支撑赋能智慧执法,将普通程序的案件办理流程简化,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又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为基层减负,助力实现行政资源节约与便民利民的双赢局面。现场掌上执法,大大提高办案周期与效率把办理轻微违法案件从线下程序转移到掌上终端,办理全程电子化,实现案件现场高效处置,大大缩短办案周期与办理流程,减轻案多人少的压力,提升执法效率。产品形态移动执法端(app、小程序)产品咨询长按识别二维码,联系小度客服。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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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人 疫情之下,法度视证通如何远程解决异地取证问题?

编前语疫情仍在反复多发,防疫抗疫不容半分松懈!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到场接受调查询问的情况很多,这个时候,采用远程视频询问方式,可有效解决异地取证问题。法度视证通:疫情之下的取证神器法度视证通远程视频询问系统,基于解决基层案多人少,执法人员外出取证低效率、高成本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取证困难等诸多问题,运用“互联网+”科技技术,合规、台法地实现执法人员与询问对象之间跨区域“零接触”远程询问取证。法律依据《2021刑诉法解释》第652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2021刑诉法解释》第650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4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证人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远程询问系统功能系统简单易用、询问取证过程合规合法、数据安全有保障。1简单三步,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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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笔录推出消防救援电子笔录系统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2021年应急管理部发布了《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22年3月17日《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迫切需要通过科技手段,解决当前消防执法监督所面临的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不规范、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法度消防救援电子笔录系统法度智能笔录2021年推出消防救援电子笔录系统,提供包括单机版、手机app版和网络高级版三个版本。✓面向基层消防执法人员通过智能电子笔录文书制作实现减负、增效✓面向审理部门提升执法文书质量✓面向管理部门实现执法规范化监督管理1笔录制作事实清,事件管理脉络明系统提供引导式笔录制作,包括新建笔录、告知书、朗读笔录、插入问和答、模板引用等功能。通过建立消防事件档案,与事件相关的笔录文书可归入事件进行管理,按照笔录制作时间顺序进行问话内容查阅和管理。2内置消防执法常用问话模板,问话要点不缺漏支持消防问话模板管理,系统默认提供常用消防执法笔录问答模板,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添加问话模板,包括火灾调查,现场勘验、消防监督检查等类型。3问话要点自动提取,关键线索及时捕捉问话过程中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自动提取,构建关键信息库,提供关键信息查询检索,消防事件线索要点梳理。4消防常用法律法规27部,执法依据准确无误系统整合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防火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法等消防常用法律法规27部,梳理消防案由102条,执法工作人员可所需查阅使用,确保执法依据引用不错漏。5同步录音录像,保障证据法律效力系统支持双摄像头同步录音录像,音视频文件支持浏览、存储、导出使用,并可与笔录文书记录关联管理,保障笔录制作法律效力。6多重安全措施,保障笔录文书安全系统提供专属账号密码和单份笔录文书加密处理,7天历史快照保存,严格的权限控制和笔录文书共享移交控制,数据存储的安全加密算法等多重机制保障笔录文书安全。7多版本应用,不同执法场景全覆盖法度消防救援电子笔录提供单机版、联网版、手机版,适用于消防执法监督现场执法办案的各种场景,随需随用,方便快捷。(消防笔录)预约方式有兴趣了解消防救援电子笔录系统的,可以拨打小度热线电话400-990-5769。或者填写预约表单,小度工作人员会跟您联系。长按识别二维码,填写预约表单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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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领取市监执法资料的人,速来!错过可惜~

询问笔录范本……#2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含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专项程序:反垄断调查、处罚程序,专项程序: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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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领取市监执法资料的人,速来~

致广大市监粉丝的一封道歉信尊敬的市监执法人:大家好,我是《市场律法谈》的小度——一直以来,小度都专注于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整理各类执法办案资料、发布最新监管资讯、政策法规以及实务案例等内容。未来,小度也将继续在这条路上走到底。但是,近半年来,国家市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法规上的调整、发布频率日渐频繁,小度无法第一时间更新法规资料包。为此,小度在此向大家表示诚挚的道歉。有需要执法人员可以通过长按识别下图中小程序,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法规资料包之外,小度还有包括执法流程图、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公安食药环侦查机关侦察案件所涉罪名对照、新修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55个处罚案由与依据汇总等多达十余种的资料,欢迎大家前来获取!市场律法谈现有资料汇总#1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01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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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发现错误要这样处理

行政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之后发现存在错误,此时应该如何处理呢?视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一、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文号、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时(非实质性错误),应当进行补正,重新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给行政相对人,但是无需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二、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包括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时,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书,并且需要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三、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进行重新调查,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可以重新调查取证;四、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的程序出现错误时,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书,然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新处理;五、如果发现因没有管辖权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书,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综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如果发现实质性错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了实质损害,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书,重新处理。来源:法案环境律师推荐阅读1.收藏!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变了这些!附新旧对照表2.【收藏】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手册3.法度智慧市监笔录系统来啦~附下载方式!4.收藏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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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事关办案,市场监督行政执法笔录这样做,又快又好!(附下载)

之前不少人在问:笔录怎么才能做的又快又好?为此小编特整理了两部分内容来为大家答疑解惑:第一部分:市场监管询问笔录制作范本第二部分:法度智慧市监笔录系统介绍二者结合着使用,做起笔录来是真轻松!文末附:“询问笔录制作范本+法度智慧市监笔录系统”获取方式,速领!“第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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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置查办工作的思考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调处投诉举报的法规依据已更加完善。投诉举报的处置查办,既是执法部门的职责所系,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由于现实中投诉举报客体众多,其诉求、意愿、表达方式千差万别,现场处置的客观条件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投诉举报承办人员既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又要将和谐监管理念融入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之中,真正做到科学监管,分类指导,精准施策,进一步保障公众消费领域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受理程序完善规范受理程序是做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先决条件。投诉举报者所反映的情况性质种类多,差别大,其中大部分都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涉及预付卡费用,服装鞋帽三包,价格投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售后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定金侵权,专利侵权,商品分量、数量不足,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商标注册专利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或财产安全受损,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产品掺假掺杂、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对上述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正常程序及时受理、办理和反馈,保证投诉举报事件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调查、办结和答复。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是执法部门与当事人交流沟通、调解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首要环节。因此,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认真询问投诉举报的基本情况信息,并认真查证核实,弄清投诉举报事件的性质,做到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同时,要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当事双方在消费损害赔偿问题上存在误解和纷争,而消费者在争执中难免情绪不稳定,言辞激烈,受理工作人员必须仔细倾听消费者的诉说并认真做好记录,在消费者情绪缓和后,充分告知消费者执法部门查办的规定程序,使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场核查时,执法人员应围绕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有效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和产品许可批件、产品的相关检验合格报告,是否经营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的产品,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及中文标示的内容是否齐全,产品的陈列储藏养护、经营过程控制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符合抽样、送检条件的,可抽样检验,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以回应诉求。完善举报奖励措施在举报案件中,激励企业员工“吹响哨声”,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监管成本。在立法层面上,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市场监管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包括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细化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奖励;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分两次予以奖励,即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给予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结后,再依法进行后续奖励;严格保密“吹哨人”身份信息,严禁涉案企业对举报员工“秋后算账”。异地稽查保障消费者权益针对跨地域的投诉举报案件,各级监管部门应完善异地协查办案制度。即由投诉地的执法部门发出协查函,提出核查要求;负责承办协查的被投诉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应及时整合现有资源,严格调查取证。在协查、核查工作中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负责承办协查的监管部门,除函告投诉地监管部门外,还应严格按法律规定,查处本地发现的违法行为。投诉地监管部门在收到复函后,应及时稽查执法,重拳打击本辖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强化事中督促查办、事后回访在当前投诉举报及时受理、答复、核实、处理相对单一的工作机制下,建议强化纪检监督,保证查办结果客观公正,从而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实践中,纪检、政策法规、人事教育、行风监督等部门、团体,可适时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回访行政相对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举措,督促相关承办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处置,保证查办结果客观公正。具体做法包括:一是了解案件查处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廉洁自律和工作效能情况;二是了解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后的整改情况以及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评价;三是征求行政相对人对办案工作的建议。回访可采用请行政相对人座谈、发放案件反馈表、电话约谈等形式,并认真做好回访记录。针对处罚执行后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仍无效、未承担法定责任、产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差的违法生产经营主体,要坚决令其退市;针对违法情节恶劣或者安全级别低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通报,同时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供消费者查询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案件回访渠道,避免“一罚了之”,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交流,一是可以了解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情况,确保投诉举报案件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以达到行政执法教育意义的有效延伸;二是可使回访制度成为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沟通的桥梁,及时疏导和化解矛盾,增强办案人员依法履职、遵纪守法的意识;三是通过认真听取被回访者意见,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升执法工作质量,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监管执法部门形象。及时曝光警示、正面回应诉求监管部门在办理投诉举报线索中,经常会查处不同类型的违法违规案件,为发挥震慑、警示作用,应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网站等媒体的“广而告之”作用,定期公布违法案件中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高、危害性大、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与此同时,也要公布案件的处罚依据,并及时正面回应投诉举报者的疑问诉求,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打造市场监管领域的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来源:市监长缨推荐阅读1.本月起,与市场监管有关的3部新规已实施2.【收藏】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手册3.法度智慧市监笔录系统来啦~附下载方式!4.市场监管询问笔录,这样做才算到位!戳“阅读原文”加“小度”,获取更多资料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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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公安食药环侦管辖36个罪名最新立案追诉标准及部分证据规格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公安食药环侦部门对33个罪名具有管辖权限。《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又新增了5个公安食药环侦部门管辖罪名,并修改4个罪名,至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罪名增至36个。公安食药环侦管辖罪名(36个)红色部分为2021年新增或修改罪名第一部分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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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手册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点开可看大图《来源:食品论坛网友分享推荐阅读1.【收藏】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职业索赔应如何处理?2.收藏!新《行政处罚法》制度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3.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与行为罚?4.市场监管询问笔录,这样做才算到位!戳“阅读原文”加“小度”,获取更多资料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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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与市场监管有关的3部新规已实施

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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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度智慧市监笔录系统来啦~附下载方式!

产品背景法度智慧市监笔录是一款面向市场监督管理一线执法办案人员使用的智能化、程序化、简洁化的笔录制作软件,系统内预设有不同案件类型的笔录问答模板、支持法律法规在线检索、各类笔录文书制作、文书导出打印、案件信息管理及笔录内容朗读、笔录断电保护、笔录信息加密等功能,帮助一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的同时提高执法能力和办案效率。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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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市场监管执法资料已就位,速领!

编前语大家好,我是《市场律法谈》的小编——我们专注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整理各类执法办案资料、发布最新监管资讯、政策法规以及实务案例等内容。截止目前,我们已经整理好的市监执法资料有:#1市监法规法规累计20个大类,300多部……#2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包含案件来源登记表、指定管辖通知书、案件移送函、案件交办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等56份……获取即可直接使用哦!#3格式范本使用指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2021年修订版)1.案件来源登记表2.指定管辖通知书3.案件交办通知书4.案件移送函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7.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9.现场笔录10.送达地址确认书11.证据提取单12.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13.询问通知书14.询问笔录1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6.协助辨认/鉴别通知书17.协助调查函18.协助扣押通知书1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0.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2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2.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2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4.场所/设施/财物清单25.封条2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7.先行处置物品确认书28.先行处置物品公告29.抽样记录30.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31.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3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33.责令改正通知书34.责令退款通知书3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36.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37.行政处罚告知书38.陈述申辩笔录39.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40.听证笔录41.听证报告4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43.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4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45.行政处罚决定书4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47.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48.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49.强制执行申请书50.送达回证51.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52.涉案物品处理记录53.结案审批表54.卷宗封面55.卷内文件目录56.卷内备考表#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填写规范#5更多资料01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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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变了这些!附新旧对照表

总局令第44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都修改了哪些内容?五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范围发生大变化。具体标准现在是“A+B”:A是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这里又区分不同违法类型分别表述,如食品安全领域、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质量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等;B是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这里限定在第二条第二款的四类: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通常,AB两者均要具备。例外是第十一条规定的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相关责任人员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脱钩。之前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在新《办法》里已经删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年报制度相对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信用监管相对应。可以预料,年报制度也将做新的制度设计。三是,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相衔接。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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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办案流程图

普通程序办案流程(参照2021年7月15日生效的总局程序规定和听证办法)01核查线索:02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03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04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05审批:06告知:07申辩、听证:08审查决定:09处罚决定:10公示:11执行:12结案:来源综合:作者系山西省永济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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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职业索赔应如何处理?

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1)对于生产者,对其是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的判断,不需要其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只要在结果上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则就可对其责以惩罚性赔偿。(2)对于经营者,对其是否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的判断,则需要其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必须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经营,才可对其责以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二、“知假买假”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通过/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该答复进一步阐述其理由: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2.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则是在食品和药品领域直接肯定了对于“知假买假”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01月26日发布)——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但,法官进一步指出——知假买假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职业打假人实际上也不过是时常、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是自发的民间监督力量,客观上代表了消费者维权,有利于净化市场,应当给予支持。但是,职业打假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有组织、职业化的活动,可能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生活消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不能得到与消费者一样的支持。——颁布之后,“知假买假”则掀起了全国“职业打假人”的工作热情。人民法院报《期待立法解释厘清知假买假边界》(2016年08月10日)食品药品领域并不追究消费者是基于消费需求或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索赔获利,只要能够证明消费行为和商家存在欺诈的事实,法院就应依法支持索赔。职业打假人利用了法律赋予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而个人获利,尤其在政府主管机构存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客观上具有净化消费市场的监督作用,多数人认同职业打假人系打击假冒伪劣的“啄木鸟”。三、对待“知假买假”的态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涉及食品安全民事案件裁判标准联席会议纪要》(2016年02月09日)第9条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系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对于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03月25日)第二条规定:二、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否是消费者?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约束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经营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对于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赋予其消费者地位并享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对于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积极意义。因此,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消费者。但是,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2016年08月05日/至今尚未颁布)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16年12月12日)第2条规定: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上海市工商、法制办、12345热线办、公安局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2018年10月20日/沪工商办〔2018〕910号)四、《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01月01日生效)的最新规定第六条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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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新《行政处罚法》制度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新行政处罚法制度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广东省司法厅新行政处罚法制度要点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省司法厅结合工作实际,对新法的若干制度要点和与其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供各地各部门一并把握和参考。一、关于“通报批评”新法第九条新增规定了“通报批评”的处罚种类。与“警告”相类似,在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实施的“通报批评”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表现:一种属于行政处罚,适用于违法的行政管理对象;另一种属于内部惩戒,适用于违法的行政机关、下级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实践中需注意区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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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与行为罚?

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不仅增加了一些新的处罚手段和形式,如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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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即将截止!请复查!这些关键点很多企业填错了

在填报完年报信息后,一定要选择“保存并公示”。部分企业在申报企业年报时已按要求填报了相关信息,但未选择“保存并公示”,导致该企业年报状态是未申报年报,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信用。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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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执行!市监执行法规全套

2021年6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就要实行了。决定中对对1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对5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赶在决定执行之前,小度特将此前整理的法规进行了调整,供广大基层市监执法人员使用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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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获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电子档

文末附*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文书电子档*获取方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模板国市监法〔2019〕5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为贯彻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罚程序两部规章),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更好地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以及配套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使用指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样式(目录)1、案件来源登记表2、指定管辖通知书3、案件移送函4、案件交办通知书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7、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8、现场笔录9、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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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该如何纠正?

行政机构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后发现存在错误,不管是其中行政处罚的内容错误还是程序错误,行政机关都需要引起重视,并且对应撤销的要即时撤销,那么行政处罚的撤销程序怎么走,撤销行政处罚程序需满足什么条件?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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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到位了!基层市场监管干部面临的履职风险

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迅猛增长、市场监管体制的全面展开、综合执法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广大民众对监管执法公平性、规范性的更高要求,基层监管干部普遍反映当前履职压力加大、风险增强。一是人力与职责的严重不匹配增加了履职风险。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监管工作的范围在拓展、广度在延伸、力度在加大、深度在加强。目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除了担负工商部门原有的注册登记、主体监管外,还要担负食品、药品、价格等专业性较强的监管任务,再加上处理不完的投诉、举报,以及街乡镇各部门的综合整治和联合执法,使基层监管干部不堪重负。监管力量的严重不足和监管领域的大幅扩展之间的矛盾,让基层市场监管干部很难实现监管主体全覆盖,从而增加了因履职不到位被追责问责的风险。二是市场主体准入的不断放宽增加了履职风险。随着“放管服”持续深化改革,市场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对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大幅减少,经济主体发展多元化,一些市场主体一开始便带“病”上阵,一出生就“营养不良”,甚至是“空壳”、“死亡”主体;特别是登记事项采取形式审查和告知承诺后,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再加上系统内部未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导致出现大量虚假市场主体。上述“染病”主体,占用有效资源、干扰市场秩序,扭曲市场信号、逃避债权债务,增加了基层市场监管干部的履职风险。三是相关监管职责的边界不清增加了履职风险。随着机构改革不断深化,监管职能也随之大幅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却相对滞后,导致部分职责界定不清,为部门间推诿扯皮留下空档;同时,受惯性思维影响,只要提到“无证无照”,就是市场监管局的事,因此一旦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投诉举报派单和舆情线索都会派转到市场监管局;另外,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很多审批、主管部门将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他们会以“只备案不审批”为由将皮球踢出。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和其他部门推诿增加了基层市场监管干部的履职风险。四是绩效考核机制设置不合理增加了履职风险。绩效考核指标决定工作导向。基层监管干部按照“考核什么就干什么,不考核的就少干甚至不干”原则落实指标任务。今年考核案件数,就一窝峰搜集案源、查办案件;明年考核办案周期,就想方设法办理简易或周期短、阻力小的案件;每年为了提高年报率,基层监管干部上半年天天打电话催年报、上门恳求年报,甚至代为年报。一些日常的很重要的工作,因不涉及考核而无人问津,甚至个别基层单位为应对考核,不惜弄虚作假、杜撰数据,上述行为无形中增加了履职风险。五是追责问责制度机制不科学增加了履职风险。追责问责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党员干部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已形成制度规范,促使党员干部拧紧了责任“发条”。然而个别纪检监察部门,背离实事求是原则,片面追求问责数量,带着问题指标进行督查,问责主观臆断,任性而为。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是基层监管干部头上高悬着的一把利剑,让基层干部“压力山大”!因此有人戏谑当前基层市场监管干部是“一手拿枪、一手拿香”,虽是玩笑话,却道出了他们的焦虑与无奈。六是民众对监管执法过高要求增加了履职风险。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民众对监管执法公平性和规范性要求越来越高。与文化、教育等部门相比,市场监管部门其专业性和职能定位不够明显,加上受传统职能认识影响,社会民众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权限期望过高,把一些非市场监管领域问题也归结为市场部门监管履职不力。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活跃且监管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市场经营主体一旦发生问题,即使问题与监管没有因果关系,民众也会对市场监管干部是否履职尽责进行质疑。七是特殊时期政府赋予的职责增加了履职风险。在发生突发事件或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市场监管部门除履行法定职责外,还要领受属地政府临时“赋予”的职责。就拿此次疫情防控来说,基层市场监管干部不仅依法履行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哄抬物价、查处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定职责外,还要负责对属地政府分派的果蔬商店、便利店、加油站等18类市场主体进行疫情防控检查;在属地举办世园会、创城创卫等重大活动期间,基层市场监管干部更是担负起了蹲点值守、入园巡查、下村包户等任务。不管是自己的法定职能,还是政府“赋予”的临时职责,基层市场监管干部都必须按标准要求认真履行,否则就很可能被追责问责。来源: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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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资料已就位,请联系!

编前语大家好,我是《市场律法谈》的小编——我们专注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整理各类执法办案资料、发布最新监管资讯、政策法规以及实务案例等内容。截止目前,我们已经整理好的市监执法资料有:#1市监法规法规累计20个大类,300多部……#2行政执法流程图含行政检查程序、行政处罚流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流程(查封、扣押)、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流程等11种……#3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包含案件来源登记表、指定管辖通知书、案件移送函、案件交办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等44份……获取即可直接使用哦!#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填写规范#5更多资料01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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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询问笔录,这样做才算到位!

之前有人在问,笔录怎么做才算到位?在此提供一份市场监管询问笔录的范本,供您参考!公众号后台回复“询问笔录范本”,获取高清电子档。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文章推荐精彩推荐+关注|“食”“药”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证据审查要点+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与行为罚?+收藏!最新版市场监管总局食品不合格检验项目知识汇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与现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条文对照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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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食”“药”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证据审查要点

长按二维码关注监管律法谈微信号:faduit19市场监管动态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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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与行为罚?

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不仅增加了一些新的处罚手段和形式,如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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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最新版市场监管总局食品不合格检验项目知识汇总!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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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与现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条文对照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六十四条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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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厦门法度全面开展智能执法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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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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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2020!致敬每一位市场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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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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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微信版

建议:通知当事人到场,双方共同见证启封和抽样过程做好笔录,并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取样过程和取样产品名称、数量等项目,由双方在笔录及抽样单签字或盖章重新加贴封条,在封条骑缝处双方签字或盖章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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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案件询问笔录的制作技巧及询问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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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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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全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制服、标志定了!财政负担

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第十一条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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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交流学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章推荐1.“赠品”有问题,咋定性?看看这些规定和答复……2.“食”“药”案件办理中的问题及证据审查要点3.完整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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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再出管理规章!网信办提出了这些要求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并确保信息内容安全。第十一条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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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 办案人员与审核人员的关系处理

那么,对格式文书、标点符号、语言逻辑表述等问题要不要提出修改意见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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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收好| 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免费查阅网址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标准全文公开系统,63项推荐性国标标准,358项推荐性金融行业标准可查询、浏览。点击查阅:http://www.cfstc.org/bzgk/gk11.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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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13件、修改6件部门规章,来看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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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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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与举报奖励相关的依据汇总

财行〔2001〕175号1.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十二、关于建立产品质量举报制度的问题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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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图秒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详解

贴士实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市场监管领域,你是否需要免费的市场监管相关资料?如果你需要,可以关注我们“监管律法谈”公众号,即可获得。合同范本获取预告:近期小编将整理全行业合同范本电子档,供大家使用,欢迎关注获取。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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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必知|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中的九个期限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中的办案期限相关知识一、案件核查期:15个工作日+延期15个工作日二、协助调查期:15个工作日+延期(需告知被协助方)三、采取现行登记保存期限:保存期限7日,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四、采取强制措施期限:30日+延期30日(需告知当事人)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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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帮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装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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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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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执法办案过程中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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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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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注意,微信群里这些信息不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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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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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公安食药侦管辖的33种犯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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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保障依据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10.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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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这样打,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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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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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人不用再背锅了,这22种情形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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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