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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 | 创业板“负面清单”发布,一文读懂创业板与科创板定位之异同

张丹、朱泓昱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作者:张丹、朱泓昱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会议指出,应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深交所于2020年5月8日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创业板申报规定》”)向券商定向征求意见。早在2020年3月27日,上交所已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科创板申报规定》”)。改革后的创业板定位与科创板相比,有哪些异同呢?



1. 定位



创业板定位采取“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规定方式,科创板定位对行业领域及科创属性同时作出了相关要求。



 创业板:


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创业板定位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根据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新变化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创业板10年实践,深交所对创业板定位作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次《创业板申报规定》中创业板的定位采用“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规定方式。


根据《创业板申报规定》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与科创板不同的是,《创业板申报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行业负面清单,对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农林牧渔及农副食品加工业、采矿业、酒类、食品、饮料、纺织、服装、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根据深交所公布的行业分布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5月14日,已上市创业板的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其中有些已上市企业的行业属于负面清单范围:

来源:http://www.szse.cn/market/stock/deal/index.html


根据平移方案相关安排,目前已经申报的在审企业将有序平移,创业板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会集中完成在审企业的重新申报。考虑到创业板在审企业有少数属于负面清单行业,这些企业可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直接向深交所申报在创业板上市。此前已经向证监会申报的企业不适用《创业板申报规定》



 科创板:


科创板定位于如下7大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且满足3项科创属性常规指标或具备5种例外情形的企业;同时对于暂时不满足科创属性指标企业的上市要求作出了例外规定。


 7大行业领域(《科创板申报规定》第三条):

  •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 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 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 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 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 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3项科创属性指标(《科创板申报规定》第四条):

科创属性应同时符合下列3项指标:

  • 研发投入指标: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 专利指标: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且

  • 营业收入指标: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科创属性的5项例外规定(《科创板申报规定》第五条):

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发行人,不受科创属性指标的限制:

  • 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 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 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 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或

  • 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3项常规指标普遍适应于具有技术先进性、科创属性强的科创企业,总体上可以较为全面地衡量企业研发投入产出及科技含量;5项例外情形适用于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有助于克服常规指标相对刚性而可能产生的不适应性。


此外,根据《科创板申报规定》第九条,如发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科创属性指标暂未达标,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上交所在审核中将向科创板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履行正式咨询程序,并参照所形成的专家意见作出审核判断。但《科创板申报规定》并未对“短期内”的具体时限作出明确规定。



2. 申报、推荐及审核要求



创业板与科创板均对发行人申报、保荐人推荐及交易所审核的要求作出了详尽规定,从总体而言,规定的精神相似。此外,创业板对属于“负面清单”但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的推荐、审核要求作出了额外规定。科创板则更为明确地发布了应由发行人、保荐人分别出具的示范格式的专项说明、专项意见。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结合创业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保荐人应当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并出具专项说明;深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向交易所设立的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提出咨询。


此外,《创业板申报规定》第五条规定,如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中的行业,保荐人还应当对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具体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深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也将对申报的该类发行人的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需要向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咨询。



 科创板:


根据《科创板申报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提交示范格式的《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推荐时应当出具示范格式的《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上交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着重从如下方面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行业领域是否属于7大领域,科创属性是否符合3项指标要求,科创属性未达到3项指标要求时是否存在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5项例外情形,以及上交所的其他要求。



3. 信息披露及豁免披露



对于创业板和科创板,保荐人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等相关要求对发行人的定位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对于定位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法申请豁免披露。



 创业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等信息披露事项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拟披露的信息(含创业板定位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科创板:


《科创板申报规定》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行业领域以及科创属性指标进行信息披露,但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



4. 新规适用



创业板与科创板均实行“新老划断”的原则,对于在新规发布前已申报的企业不适用新规,仍按照申报当时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结语



创业板与科创板的上述定位充分突出了板块特色,体现了比较好的层次结构,符合市场预期,具有较强的实操性,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将继续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正式发布,分享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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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张丹 合伙人

zhangdan@anjielaw.com

执业领域:

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 | 并购 | 外商投资 | 资本市场 | 公司法律事务

朱泓昱 律师

zhuhongyu@anjielaw.com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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