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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 安杰世泽科技及数据法律专刊(2024年6月刊)

专刊主编:杨洪泉、沈飏01中国法律观察立法追踪《民航数据管理办法》《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6月4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民航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两《管理办法》规定,民航数据包括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三类,民航数据处理主体包括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数据管理方与数据平台方,同时建立民航局数据统筹管理部门以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民航数据管理工作,以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共享,激发数据价值。《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敏感个人信息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2024年6月11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安标委”)发布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敏感个人信息识别指南(征求意见稿)》,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规定,进一步明晰了常见敏感个人信息的具体示例。典型案例抓取并使用导航电子地图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2024年6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导航电子地图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中,原告是某电子地图的运营方,通过分析处理其收集的电子地图数据、用户出行数据和实时交通信息等原始数据形成了一款数据产品,以帮助用户更准确地了解交通拥堵状况。法院认为,在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利用变换IP地址等不正当手段抓取相应数据产品的数据,并在其经营的某付费软件上以商业化为目的使用上述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50万元。官方通告上海网信办发布《咖啡消费场景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案例解析》近期,上海市网信办对咖啡消费场景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并就此发布了《咖啡消费场景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案例解析》。《解析》根据实际案例,明确了咖啡消费场景项下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包括强制或默认同意隐私政策,强制或频繁诱导收集精准位置信息,未提供删除个人信息的途径等,并要求相关企业根据《解析》开展自查整改工作。02出海法律观察聚焦欧洲欧盟EDPS发布首份生成式人工智能与数据安全指南2024年6月3日,欧盟数据保护监督机构(EDPS)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与EUDPR:EDPS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保护的首份指南》,为欧盟组织、部门、办公室和机构(EUIs)提供了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处理个人数据时应如何遵守数据保护义务的建议及指示。该指南明确,欧盟组织机构原则上可以在符合EUDPR(即规范欧盟内部组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欧盟2018/1725号条例》)的条件下开发、部署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提供公共服务。同时,该指南还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定义、数据保护官(DPOs)的作用、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准确性原则、自动化决策等问题作了说明。该指南将在发布后12个月内完成更新、完善和拓展,以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和实施过程中所需的更多要素。欧盟初步调查认定苹果违反《数字市场法案》2024年6月24日,欧盟委员会经过初步调查后认定苹果公司App
7月9日 下午 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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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执念叫坚持 | 安杰世泽詹昊主任新年致辞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如有任何问题,欢迎与本所联系。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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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 安杰世泽诚挚欢迎丁珉律师以合伙人身份加盟

安杰世泽诚挚欢迎丁珉律师以合伙人身份加盟。丁珉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业务,并在公司合规和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丁珉律师的加入进一步巩固了安杰世泽在刑事领域的实力,为我们的人才队伍增添了新的优势。安杰世泽对丁珉律师的加入表示欢迎,并期待与他携手进步,持续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合伙人简介丁珉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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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 安杰世泽重磅发布《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研究报告》

近日,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左右滑动查看目录)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始终关注前沿科技的发展,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服务于区块链、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领域的国内外客户,是中国较早关注和从事数字经济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相关律师具有为互联网企业、平台企业、大数据企业提供服务的经验,并且从数字经济的主体、市场行为、产业政策、监管规定、合规建设、风险防控、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近年来,随着深度学习和大语言模型技术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行业再一次站到了世界的聚光灯中央。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便利了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也点燃了人工智能领域创业和投融资的热情。根据科技部2023年的统计,中国10亿参数规模以上的大模型已发布79个,而美国则超过了100个。但与此同时,虚假新闻、网络诈骗、数据泄露等问题的涌现也引发了社会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担忧。一些国家的监管者正逐步开始重视人工智能技术背后蕴藏的风险。因此,本研究报告选取中国、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全球十个主要地区,梳理了各地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态度和相关政策,力图呈现出较为全面和完整的监管图景,为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研究报告第一部分是对各地区监管态度的总结,我们将这十个主要研究对象按照监管的严格程度分成了四个等级,并绘制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地图”。研究报告第二部分是对这十个地区相关法律政策的综述,主要展现了这些地区监管者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态度以及未来可能的监管趋势。研究报告第三部分则在此基础上,选择了中国、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四个监管制度相对成熟的地区,从历史沿革、监管体系、执法机构和近期的监管动态等维度,进一步深入梳理了法律法规要求,利用图表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需要履行的主要合规义务,并探寻背后的监管逻辑。图文获取方式▽关注公众号在后台回复“生成式人工智能”即可获取报告全文报告作者丁震宇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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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 安杰世泽诚挚欢迎邓艳艳、匡衡、韦雪萍、杨东洋四名律师以合伙人身份加盟

安杰世泽诚挚欢迎邓艳艳、匡衡、韦雪萍、杨东洋律师以合伙人身份加盟。四名合伙人的专业方向涵盖争议解决、跨境投资和并购、知识产权、私人财富管理、企业合规、海商海事等领域,他们的加入将进一步夯实安杰世泽在相关业务版块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累,同时优化律所人才布局。安杰世泽对四名合伙人的加入表示诚挚欢迎,并期待与他们携手进步,持续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合伙人简介邓艳艳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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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 安杰世泽诚挚欢迎曾豪渊律师、张艳律师以合伙人身份加盟

安杰世泽诚挚欢迎曾豪渊律师、张艳律师以合伙人身份加盟。两位合伙人的业务领域覆盖跨境投资和并购、资本市场、企业合规、TMT等,这将进一步完善安杰世泽的人才布局,同时夯实律所在相关业务版块的专业力量。安杰世泽对二位合伙人的加入表示诚挚欢迎,并期待与他们携手进步,持续为客户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合伙人介绍曾豪渊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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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 安杰世泽诚挚欢迎合伙人王智宁、赵明清加盟,祝贺黄兴超、向丹阳晋升为合伙人

安杰世泽诚挚欢迎王智宁律师、赵明清律师以合伙人身份加盟,并祝贺黄兴超律师、向丹阳律师晋升为合伙人。此次加盟和晋升的合伙人分别来自北京、上海、深圳办公室,他们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资本市场与证券、争议解决、保险与再保险、破产重整与清算、企业合规等专业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司法实战经验,能够从商业视角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方案。新晋合伙人将作为安杰世泽专业化发展战略的“新鲜血液”,并期待他们能够坚持初心,秉持对法律行业的专注和精进,持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合伙人介绍王智宁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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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 安杰世泽诚挚欢迎合伙人曹克宇加盟,祝贺吴珊珊、徐恺迎、马悦和蔡晶晶晋升为合伙人

安杰世泽诚挚欢迎曹克宇律师以合伙人身份加盟,并祝贺吴珊珊、徐恺迎、马悦、蔡晶晶四名律师晋升为合伙人。此次加盟和新晋合伙人律师分别来自厦门、北京、上海办公室,他们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保险与再保险、资产管理、信托、私人财富管理、破产重整与清算、企业合规、一般公司和商事业务、银行与金融、体育、医疗健康与生命科学等领域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能够从商业视角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服务方案。新晋合伙人将作为安杰世泽专业化发展战略的新中坚力量,同奋进、共成长,为安杰世泽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不断积蓄动能。合伙人介绍曹克宇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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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招聘 | 安杰北京办公室招聘TMT、数据和网络安全方向律师、实习生

招聘岗位TMT、数据和网络安全方向律师、实习生工作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19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简历投递:lixinwei@anjielaw.com(邮件主题:姓名+应聘职位)01律师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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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股权激励漫谈(一)——带期权上市

作者:徐涛、薛冰鑫“带期权上市”在国内的实践最早出现在科创板,这是由于科创板主要面向的是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是智力密集型企业,对尖端人才的稳定性具有很强的需求。目前,A股的全板块都开放了“带期权上市”的制度,且规定及要求基本一致。带期权上市在境外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激励方式,不论是在香港联交所还是纳斯达克都数见不鲜,原先A股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的拟上市企业无法将上市前授予员工的期权带到上市成功后行权,要求期权必须在上市申报之前行权完毕,且行权完毕的时间点离首发申报的时间点越远越好。原政策的核心考量主要基于期权的行权会导致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实际控制人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的运营产生影响(当然现在证券监管对相关方面仍有所担忧,因此,要求“带期权上市”不得影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但是从人才激励及稳定的角度看,这样的政策导向会对企业维持人才结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纵观整个A股股权激励市场,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主要为以下三个模式,具体如下:相较于第一及第三种模式,安杰认为,“带期权上市”更适合目前上市公司的趋势。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带期权上市”能够让企业在设计方案的时候具备更多的灵活性,因为不需要在上市前确权,期权的授予和回收都比较方便,不需要频繁地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将行权放在了上市后,通过增发形式让员工获得股份,也减少了前期公司为股权激励做股份预留的成本;从员工的角度来看,由于期权的行权价格仅在原则上限定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激励对象对上市后行权的预期收益较大,如沪硅产业的行权价格为3.4536元/股,目前其股票价格超过30元/股。对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而言,股权激励是企业激发人才创造力的重要工具,是稳定人才的重要手段。因此,随着科创板开板时间的持续及配套制度的逐渐完善,除上市后推出的股权激励方案,“带期权上会”不仅会越来越常见,还会变成衡量“好企业”的一个标杆,成为科创板拟上市公司的一个“必需品”。根据目前证券监管的规定,结合相关市场案例,安杰对“带期权上市”的核心要素及相关市场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具体内容如下:针对“带期权上市”,根据目前证券监管的规定,“带期权上市”必须符合:(1)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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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前世今生与展望

作者:张丹、朱泓昱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安审办法》”),《安审办法》将于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正式落地。一、出台背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的外资管理制度,在平衡经济利益和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早在2006年9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即以2006年第10号令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外资并购安审通知》”),要求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审查通过部际联席会议进行,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配套发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商务部外资并购安审规定》”),进一步明确进行安全审查的相关程序和文件要求。然而,前述文件确立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仅适用于外资并购的情形[1]。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自贸区安审办法》”),在自由贸易区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措施。外国投资者在自由贸易区进行投资,除应根据负面清单遵守关于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规定,还应遵守安全审查的规定。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员颁布修订后的《国家安全法》,正式从立法层面全面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201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同年12月,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确立了我国新时期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法律法规层面正式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近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陆续推出或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美国出台《外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欧盟出台《外国直接投资框架条例》,澳大利亚出台《外商投资改革法》,德国、日本分别修订《对外贸易和支付法》《外汇与外贸法》,英国正在制定《国家安全和投资法》。在此背景下,我国在兼顾对外开放的同时,预防国家安全风险,总结十余年来的实践经验,并适当借鉴国际经验,正式出台了《安审办法》。二、要点解读《安审办法》共23条,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规定:1外商投资的范围《安审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外商投资是指:(1)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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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香港证监会新发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管理制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立场书概要

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对持牌平台营运者施加的发牌条件之一是遵守“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其中一些条款和条件列出如下:类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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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仲裁期间,需要向内地或香港法院申请保全?这7条要领你必须知道

作者:张丹、朱泓昱*文章首发于《商法》问答信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共同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安排》)
2020年9月3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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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解读

作者:张海晓博士、顾频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就《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强化更高层次扩大开放;(2)聚焦更高质量引进外资;(3)凸现更加平等的外资保护;及(4)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笔者作为现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兼职法律顾问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法律专家库成员,曾向相关主管机关提供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草案阶段)和《上海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阶段)的立法建议。我们认为《条例草案》与国家现有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相比,具有上海开放的特色,并结合了上海在投资促进方面的创新实践。一外商投资趋势今年以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全球经济运行受到明显影响,但这并没有阻挡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步伐。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新的法规不断出台,既有条例在持续优化中,展现了更高水平和全方位开放的外商投资环境新局面。1更高层次扩大开放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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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代表“赞荣医药”完成近2,000万美元A+轮融资

近日,上海赞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赞荣医药”)宣布完成近2,000万美元的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夏尔巴投资和启明创投共同领投、幂方资本跟投。其中,启明创投和幂方资本系赞荣医药的原有投资方,夏尔巴投资为新进投资方。赞荣医药自2018年成立以来,两年时间里连续完成了三次融资,且有深耕医疗健康领域的投资机构持续跟投,安杰亦有幸一路陪伴与见证赞荣医药的壮大。本轮融资所得主要用于推进赞荣医药旗下核心项目在中美两地开展临床一期试验,推进其余项目完成IND申报和临床候选药的筛选,此外赞荣医药还将把募集到的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完成研发管线多元化和临床国际化的布局。安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黄先隆、徐烨为本轮融资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凭借其对医药行业的深刻理解协助客户高效、有序地完成了本轮融资。黄先隆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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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代表“在途商旅”完成逾亿元人民币A轮及A+轮融资

近日,在途商旅宣布完成DCM资本领投的A轮融资,以及大众点评创始人张涛领投、九合创投跟投的过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荒合资本独家担任财务顾问。在途商旅表示,融资将主要用于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团队扩张以及客户服务等方面。在途商旅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为大中型企业提供差旅管理服务的公司,对标海外独角兽TripActions。2019年,在途商旅的营收为数亿人民币,年增长率达300%。在途商旅通过直销与合作伙伴分销的模式获客,已为包含复星集团、中建设计、平安集团在内的800家大中型企业及上市公司提供了差旅管理服务,大客户年留存率为95%。在整合上游供应链资源的基础上,在途商旅向企业提供覆盖了机、酒、车等出行预订、会务组织、费用结算、支付和报销诸多场景的一站式SaaS服务平台,包括前台PC端、移动端等交互界面和后端服务系统。安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黄先隆、徐烨为本轮融资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凭借其对SaaS服务平台的深刻理解协助客户高效、有序地完成了本轮融资。黄先隆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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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分享|安杰业绩汇总(1月至7月)

22安杰代表EGP明裕创投完成对英语小神童的A轮投资启蒙英语品牌北京优教于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英语小神童”)宣布完成了数千万元A轮融资,投资方是EGP明裕创投(Enlight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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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助力KK集团完成红筹重组及10亿元E轮融资

近日,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助力KK集团完成红筹重组及10亿元的E轮融资。本次融资由CMC资本领投,渶策资本、光源资本跟投,eWTP生态基金、黑藻资本、经纬中国、洪泰基金等部分老股东也继续跟投。KK集团创立于2015年,旗下拥有「KK馆」、「KKV」、「THE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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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助力广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登陆新三板

近日,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助力广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思创科技”,证券代码:873495)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意函,成功登陆新三板。思创科技成立于1996年1月,2019年12月30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开发、生产、销售车载电子产品的科技企业,自成立起一直致力于车载物联网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以及交通管理软件的研发和运维服务,专注于以车载中央控制器为核心,3G通讯技术为通道,现代信息处理技术为手段,建立车载中央监控平台,致力为省内外、以及珠江三角洲的广大交通用户提供系统集成、技术先进、管理精细的解决方案。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作为思创科技本次新三板挂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由合伙人张迪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带领刘诗涵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对思创科技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针对专项问题核查、验证、研究、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协助其进行规范治理,辅导其完成股份制改造,撰写挂牌申报文件,为项目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项目团队成员张迪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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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助力殷图网联成为新三板首批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精选层企业

2020年7月27日,新三板精选层鸣锣开市,包括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殷图网联”)在内的首批32家精选层公司集体亮相。新三板精选层的设立开市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新三板经过多年发展、沉淀,终于实现了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功能,成为除上交所和深交所之外具有全方位融资功能的“北交所”。作为新三板精选层首批挂牌企业,殷图网联是目前申请发行入层企业中从申报到发行挂牌速度最快的企业之一。殷图网联成立于2004年11月,是以电网运行智能辅助监控为核心的电网智能化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业务链涵盖电网运行智能辅助监控系统的方案设计、软件开发、集成联调、升级改造及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殷图网联本次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发行方式,新股发行价格为9.98元/股,最终参与认购金额超过250亿,截至2020年7月29日收盘价格为13.26元/股,涨幅在已入层企业中靠前。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作为殷图网联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协助企业制定公开发行方案,全面梳理、规范企业的管理与治理,对企业管理层完成辅导并通过主管证监局验收,准备项目申报和反馈回复文件,并协助企业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项目团队成员包括陆群威律师、暴雯佳律师和王东律师。合伙人介绍陆群威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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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突破性药物上市程序的比较分析

实施效果根据FDA的年度报告,自突破性疗法实施以来,截止2020年6月30日,FDA通过BTD共批准了173款新药[2],根据FDA公布的2015年至2019年的年度新药报告(New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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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知产团队代理“鲍师傅”打赢商标攻坚战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某公司大量开设“鲍师傅”糕点加盟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向鲍才胜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314万余元。//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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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金融科技公司参与网贷业务的法律边界

作者:任谷龙《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网贷办法》)终于在七月的夏天正式发布。这一期待已久的规范文件不仅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简称“网贷”)提供了指引,亦为第三方机构参与网贷业务划定了法律边界。近年来,大量没有放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到网贷业务中,为贷款提供支持。这些第三方机构通常被称为助贷机构,其中包括很多新兴的金融科技公司。助贷机构的发展解决了资金需求方和提供方之间的不均衡,提高了放贷效率,对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实中,一些激进的助贷机构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网贷办法》为金融科技公司合法参与网贷业务提供了指引。以下通过问答的形式简要介绍。Q1.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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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代表领承创投完成对斯微生物的A+轮投资

近日,mRNA疫苗技术研发企业斯微生物宣布其完成3,000万元的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领承创投领投、君实生物联合投资。斯微生物是国内行业领先的mRNA疫苗技术研发企业,专注于传染病预防及肿瘤精准医疗领域的mRNA药物及疫苗研发。目前,斯微生物已就mRNA药物与国内多家顶尖医院达成合作并开展科研临床研究。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斯微生物正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单位展开合作,应用最先进的疫苗研发技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mRNA疫苗研发。安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蔡航、王菲代表领承创投为本轮投资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包括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和修订、交易谈判以及最终交割等工作。安杰律师事务所蔡航律师团队于TMT及医疗领域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为大量基金及公司客户提供TMT及医疗行业投融资交易的法律服务,并提供最新TMT及医疗行业政策解读等法律服务。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细报道合伙人介绍蔡航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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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助力天保能源成为H股“全流通”改革全面推开后首家获联交所批准的企业

近日,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能源”或“公司”,股票代码1671.HK)收到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有关内资股转H股上市的批准,成为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后首家获联交所批准的企业。此前,天保能源已于2020年6月1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关于实施H股“全流通”申请的正式批准许可,成为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后首批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之一。本次天保能源申请将1.156亿股境内未上市股份(内资股)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联交所上市流通,将显著提升H股流通市值,助力公司加速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品牌价值,同时标志着内资股在境外上市流通的通道被有效打通。安杰律师事务所作为天保能源本次H股“全流通”中国法律顾问,为天保能源申请H股“全流通”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协助天保能源及其境内股东制定“全流通”方案、准备全套申请和反馈回复文件,以及“协助公司”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本次为天保能源H股“全流通”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团队成员包括刘小敏律师(合伙人)、高媛媛律师和李琳雅律师。刘小敏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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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民法典》视角下的让与担保

作者:任谷龙、杨安舒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1]虽然我国担保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让与担保这一方式,但其在融资实践中已经非常普遍。《民法典》的出台将有助于让与担保在国内的运用,有助于稳定国内融资市场交易方的预期。本文简要介绍让与担保在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发展,以及《民法典》对让与担保的影响。一、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我国的《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让与担保。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间接承认了让与担保。该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条规定就民间融资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裁判提供指导意见,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让与担保的概念,所以实践中仍有争议。司法实践中首次明确定义并承认让与担保法律效力的是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实践中一般简称“《九民纪要》”)第71条。虽然《九民纪要》并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引用,但是其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指引。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虽然《民法典》也没有就让与担保直接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第388条中增设“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该规定旨在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通过增设前述规定,《民法典》为让与担保合同作为一项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提供了法律依据。二、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在以往的司法案例中,经常出现让与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影响股东的权利义务的有关争议。以下简要介绍几种常见的问题和争议。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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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代表阳光融汇资本完成对美世教育的B轮融资

2020年6月30日,美世教育正式宣布完成2亿元B轮融资,由阳光融汇资本管理的投资基金独家领投,双方将共同发起设立10亿元投资基金,对留学后市场、留学配套服务、实体国际学校等国际教育项目进行进一步投资。美世教育是一站式服务国际教育机构,构建了以国际教育为核心的培训和升学两大业务体系。美世教育秉承“引领国际化多维度教育理念,用心陪伴学生成长,专业塑造立体型国际人才”的使命,打造行业国际教育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国内外学子提供国际教育服务。安杰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张丹律师代表阳光融汇资本为本次投资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包括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和修订、交易谈判以及最终交割等工作。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细报道合伙人介绍张丹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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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民法典》中的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序解析

作者:任谷龙、张佳琦动产担保在促进交易及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世界银行考察一国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动产担保物权,有利于提高动产担保交易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本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解析动产担保物权及同一动产上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序。一、《民法典》规定的动产和动产担保物权《民法典》没有定义动产和不动产,一般理解一切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都属于动产。但是《民法典》对两类动产有特别规定,一类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另外一类是交通工具,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下文将提及这些特殊动产的特别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四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购买价款抵押权。前三种为此前《担保法》和《物权法》所认可,最后一种为《民法典》新规定。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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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九民纪要》后票据贴现刑事责任风险及应对 ——评述《九民纪要》生效之后票据贴现为业涉刑入罪第一例案件

作者:陈贵、马乐呈在我们发表的上一篇文章(民间票据贴现的是非——《九民纪要》的前后变化)中,我们抛出了民间票据贴现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问题,由于在当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生效后尚未有对民间贴现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决,因此并没有深入探讨。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据称《九民纪要》生效之后民间票据贴现涉刑的第一案(案号:(2019)豫0928刑初775号),本文借此探讨一下票据贴现刑事责任的风险及应对。一、《九民纪要》生效之后民间票据贴现涉刑入罪的第一案2020年5月14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了(2019)豫0928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书,该案为《九民纪要》生效之后民间票据贴现涉刑的第一案。案情具体如下:2011年1月至6月,被告人陈立志和王某预谋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在杭州等地非法寻找并承诺快速贴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利用杭州宜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卓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杭州幸福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贴现,向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名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贴现,该社将贴现款转入陈立志实际控制的杭州宜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杭州卓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再支付给持票人贴现款,在此过程中获取利差。被告人陈立志和王某非法贴现金额达205亿余元,非法获利74,411,628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4,411,628元。该案判决在票据业引起不小的震动,主要原因:1、刑事追责跨度时间长被告人陈某从事民间票据贴现的时间是2011年1月至6月,直到2018年11月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日提起公诉。自陈某实施犯罪行为到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跨越了7年,既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也反映出当前司法机关对于涉金融案件日趋高压的打击态势。2、判处罚金数额巨大在以往的案例中,法院判处罚金多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之间,而该案被告人被并处罚金金额高达8,000万元。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从事票据民间贴现违法所得7,400余万元,虽然按照《刑法》规定判处8000万元罚金是在符合法律之规定,但在票据贴现刑事案件中如此巨额的罚金尚属首次。二、《九民纪要》第101条的解读《九民纪要》第101条【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所谓民间票据贴现,指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的票据“贴现”,实质是以票据为标的买卖行为,该非法“贴现”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其属于《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及《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应认定无效。那么《九民纪要》是否也对民间票据贴现的刑事责任盖棺定论了?我们认为不能这么理解。(一)《九民纪要》并不涉及刑事审判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九民纪要》本身是针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并非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从《九民纪要》的名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就可知,并且在《九民纪要》通知的第一段就开宗明义地表明了《九民纪要》出台的意义:“《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二)《九民纪要》也未对民间贴现是否构成犯罪定性《九民纪要》第101条的规定不应理解为认定民间票据贴现为犯罪行为,其本身并非是对民间贴现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定性,而是针对票据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民间贴现时民刑交叉的程序处理。已往法院在审理关于民间贴现案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否受理以及受理后应否中止审理问题,一直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理由是该类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故应该作为民商事案件受理和审理,不应一概驳回起诉。这符合民事诉讼诉的法理,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诉的受理条件。是否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争议本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救济途径,如果将其作为强制性规定,恐剥夺了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受理后应否中止审理,应视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而定。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受理,受理后也应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民间贴现为业可能涉嫌犯罪,属于刑事案件,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存在的民事纠纷或者票据纠纷,不应单独作为民商事案件受理和审理。在《要理解与适用》中可从中窥得一二,《理解与适用》没有就民间票据贴现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任何论述,而是着重解释了《九民纪要》如何处理民刑交叉的程序问题:“一般认为,在处理涉民刑交叉的民商事案件受理问题时,如果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案件原告方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诉的要件、不属于该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该民商事案件,在受理的同时,应将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涉嫌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关于受理后,民商事案件应否因涉嫌刑事犯罪而中止审理问题,纪要也在民刑交叉部分进行了规定,本条也根据相关法理和《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明确规定,在受理后,如果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如果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民商事案案件的审理。”由此可见,其实《九民纪要》仅是提出民间票据贴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一现实,并未对其有任何实质性的定性,试图从《九民纪要》中挖掘最高院对于民间票据贴现刑事责任的观点,似乎有点缘木求鱼了。虽然《九民会议纪要》并未明确民间票据贴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涉嫌何种犯罪,但是因由于“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因此该类行为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九民会议纪要》进一步还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从这一点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民间贴现为业构成刑事法律风险。三、民间贴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风险分析(一)非法经营罪刑法规定沿革1、1997年《刑法》“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刑法修正案(七)增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非法经营罪范畴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从而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票据贴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长久以来一直争论不休,主要的争议焦点即为民间贴现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第6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本质上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即银行根据其客户的具体委托,代该客户办理收付款等事项,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由于资金支付结算是金融行业的专业术语,因此无论是对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条款的学理研究,抑或相关的司法实践,正确理解资金支付结算变得尤为重要。2019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第一条规定了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和支票套现等三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同时规定“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未对民间票据贴现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规定。(二)认为民间贴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观点及案例2009年8月2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关于对李某等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中,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回函提出如下意见:“根据你局来函,犯罪嫌疑人安徽省XX市农业银行腾达支行原行长李某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李某随即将汇票倒手倒卖,累计票面金额达3亿元;此外,李某还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票面金额达10亿元。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09年9月18日《关于对赵某某个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公(经)[2009]408号)、《关于李某等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皖公经侦[2009]255号),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后,对河北、安徽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批复明确:“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转手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以票据贴现为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2010)南刑初字第297号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针对该案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关于对王璟等人行为性质认定意见的函》,该函明确认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王璟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上述银监会的函和公安部的批复可以说确立了民间票据贴现刑事入罪的“法律渊源”,此后出现了一系列认定民间贴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例,我们整理了2011年至2018年部分代表性案例如下:(三)反对民间贴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观点及案例民间票据贴现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观点并没有统一,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依然保持着不同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2012年7月27日的《检察日报》中发表了一篇名为《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文章,表达了民间票据中介业务不属于票据贴现,不属于非法结算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观点。虽然该文章只能作为一篇学理解释的文章,不是最高院正式出台的法律文件,却可以从侧面反映最高检在此问题上的倾向。进一步的,在《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高检研函字[2013]58号)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检[2013]25号)明确其意见:“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行为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亦有多个再审后改判无罪的案例,如:案例1:张文孝非法经营罪一案再审判决书案例2:郑喜明非法经营罪再审判决书案例3:杨官林非法经营罪再审刑事判决书(四)最新的司法动向判断尽管如前文所述,《九民纪要》本意并非对民间票据贴现的刑事责任定性,但是结合2019年11月14日《九民纪要》正式版发布、同年12月2日检察院就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0年4月30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时间而言,票据市场解读原本司法实践中对民间票据贴现罪与非罪之间微妙的平衡已被《九民纪要》引起的波澜所打破。四、建议结合当前金融强监管的背景和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我们认为,票据贴现业务属于易于游离于是非当中,在司法风向发生变化时传统票据参与方更需要合规谨慎从事该业务。(一)金融机构及票据中介应及时对业务合规性自查和转型2020年5月27日,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按次处罚和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从严追究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责任,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在金融政策趋严的背景下,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思路已悄然发生变化,金融机构也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合规体系,对自身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自查,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与监管政策相呼应,在必要时应当考虑业务转型,加强业务合规合法建设,不可心存侥幸。(二)银行业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真实性的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等都规定了银行从事票据贴现的审查义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在银行未按照正常工作规程尽到审查义务时,银行不仅因其具有重大过失,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责任。就在(2019)豫0928刑初775号案判决前的2020年4月20日,河南省银保监局安阳分局对案涉银行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高管许某做出了安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某对商都农商行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虚增业务规模;违规隐匿、处置不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承办和领导责任,依据《票据法》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对许某作出“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结语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日趋丰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也随之产生、兴起,其中不乏诸如民间票据贴现之类游走于法律边缘的业务。我们必须认识到,民间票据贴现作为一种事实上已广泛使用的民间资金融通方式,自其产生之初就伴随着对其合法性的争议,并且有愈趋严格的趋势。尽管司法实践中有认定民间票据贴现不构成犯罪的案例,但是对待民间票据贴现,我们仍应当保持绝对的合规谨慎。同时,我们也期待后续司法实务中更多的案例,充分揭开民间票据贴现的是是非非。相关阅读:票据民间贴现的是非——《九民纪要》的前后变化(上篇)票据民间贴现的是非——《九民纪要》的前后变化(下篇)作者介绍陈贵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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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民法典》对物权担保制度的重大调整

作者:任谷龙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最早在《民法通则》第89条予以规定,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建立了完整的担保法律制度。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调整。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对物权担保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实施后,《物权法》和《担保法》将被废止。《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民法典》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由于《物权法》已经对物权担保制度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本次《民法典》对物权担保制度没有做大幅度的修改,但仍然在以下八个重要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1.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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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民法典》对独立保函适用的影响

作者:任谷龙独立保函,是指保函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独立保函不同于传统的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独立性,独立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独立于基础交易,不受基础交易的影响;二是单据性,开立人在履行独立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时仅需审核独立保函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这两个特征也是独立保函的优势所在。这些优势使得独立保函在商事交易中得以广泛使用,尤其是跨境业务中。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首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的实施将会给独立保函的适用带来重大影响。本文简要介绍当前独立保函的适用规则,并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对独立保函的影响。一、《民法典》之前的独立保函的适用1.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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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关于试点阶段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相关问题的思考

Paper)三类。其中,商业票据(CP)、信用支持商业票据(CCP)的结构分别与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相同,而ABCP则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进行增信。[5]Acharya,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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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 | 安杰助力数坤科技完成2亿元B1轮融资

2020年6月15日,医疗人工智能公司数坤科技宣布其完成2亿元的B1轮融资。本轮融资由中银国际领投、建兴医疗基金联合投资,原投资方创世伙伴资本和华盖资本继续跟投。数坤科技是行业领先的人工智能医疗科技公司,依托自主原创的AI神经网络,推出涵盖心脏、神经系统、肿瘤等多病种AI医疗影像诊断平台,为医院提供“Scan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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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 | 《民法典》中的保证合同 -- 保证担保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作者:任谷龙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保证人以其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将保证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方式予以规定。《物权法》法出台后修改了物的担保,相当于废除了《担保法》中的物的担保,但保证担保仍然适用《担保法》。《担保法》将在《民法典》生效后废止。《民法典》将保证作为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编予以规定。这一调整并不影响保证的担保功能。事实上保证是一项合约,其创设一项从属的义务,为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提供支持。因此,保证在形式上是一项合约,实质上是提供担保。本文将重点讨论《民法典》下保证担保制度的变化,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即重大调整的内容,规范和完善的内容,以及新增的与保证担保密切相关的制度。一、重大调整内容《民法典》对《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制度作了一些重大调整。对照《民法典》对《担保法》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方面的重大调整:(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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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 | 《民法典》之居住权制度评析

作者:张丹、朱泓昱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事实上,早在2001年5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物权法草案专家讨论会上已有专家提议设立居住权制度,其间历经2002年《民法典草案》起草以及2007年《物权法》实施,关于是否应将居住权制度纳入立法的讨论已将近二十年之久。生效的《物权法》最终没有将居住权纳入的原因是当时有专家认为不存在居住权的迫切应用场景。如今,《民法典》中设立居住权制度实际是上对《物权法》草案的回归,也必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又一重要的里程碑。那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与社会背景下,并结合未来颁布的各项规则,居住权将如何更好地实现立法价值呢?一居住权制度的域外法概况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与地役权区分的人役权之一种,系为保障特定人居住利益而赋予该人的使用他人房屋之权利。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均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居住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居住权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居住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居住权人对所有权人之房屋的利用需求。居住权人对于所有权人具有房屋居住请求权,可以实际支配房屋,任何人不得干涉。其二,居住权是专属于特定人的权利,系一种人役权,具有极强的人身性,一般通过遗嘱继承或遗赠方式确定居住权人,且该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其三,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上成就的一种权利,其客体为他人所有的房屋而非土地。其四,居住权带有保障功能,系为保障家庭成员中依赖于被继承人生活又没有继承权之人的居住问题而设立的权利。[1]英美法系虽然在法律渊源上与大陆法系不同,但其也有类似居住权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所谓的终身地产(life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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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 | 最高法院二审重大逆转!安杰知产团队成功助力仁创公司获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胜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仁创公司)与北京英辉创业建筑材料厂(简称英辉建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仁创公司的诉讼请求。安杰律师事务所于二审阶段接受仁创公司的委托,在一审重大不利的情况下,经过充分的准备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成功实现逆转,获得二审胜诉。AnJie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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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 | 安杰助力华润金控以35亿元收购地方AMC重庆渝康并要约收购A股上市公司重庆燃气(600917)

近日,中国央企华润集团下属华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就其收购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交易正式签约。该交易同时触发要约收购A股上市公司重庆燃气(600917)。中金公司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财务顾问。华润集团的金融板块业务覆盖银行、信托、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保险经纪、股权投资等领域。此次交易为华润带来新一枚地方AMC金融牌照,重庆渝康将成为华润金控旗下第5家企业。重庆渝康系经重庆市政府授权、财政部备案、银保监会核准的首家国属地方AMC。此次交易也是华润集团作为央企参与地方国企混改的经典之作,产融合作之典范。安杰律师事务所作为华润金控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职调查、起草交易文件、提供国有资产及上市规则合规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安杰项目组成员包括郭静莲律师、于华明律师、周馨筠律师、钟兢律师、徐敬霞、杨洁、邱艺等。安杰反垄断团队也在本次交易中提供了反垄断审查方面的法律支持。合伙人介绍郭静莲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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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 | 安杰知产团队成功助力天材创新材料公司无效C3奈米公司纳米银专利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天材创新材料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简称天材创新材料公司)针对C3奈米有限公司(简称C3奈米公司)的两项纳米银专利分别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两份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C3奈米公司两项纳米银专利的核心权项无效。由此,天材创新材料公司提起的备受业界关注的“纳米银”专利挑战,获得了阶段性胜利。安杰律师事务所在上述两案中为天材创新材料公司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两案主办合伙人为刘庆辉律师、陈志兴律师,项目组成员包括资深专利代理师李佳博和律师助理蓝满凤等。案情简介天材创新材料公司和C3奈米公司都是纳米银材料行业的领先公司。随着柔性可挠折叠手机、平板、大尺寸电子白板、笔记本市场的蓬勃发展,纳米银技术凭借其透光性、导电性和柔性等方面的优良性能将会是此新领域的触控面板产品最可靠的推手,相关专利的挑战对市场的影响深远。安杰知产团队本次成功助力客户无效掉竞争对手的发明专利的核心权项,为客户在市场竞争中争取到了宝贵的优势。本项目组的律师在代理两案过程中,深入调研和挖掘,细致研究涉案专利,从“破”和“立”两方面有针对性地整理、筛选、组织现有技术,提出强有力的现有技术组合方案,反复论证无效请求理由,举行模拟口审,配合客户制定全方位的攻防策略。出庭律师发挥出色,向合议组清晰展现无效理由和证据,协助合议组准确抓住案件核心焦点,最终成功说服合议组采纳无效意见,充分展现了安杰知产律师的专业能力。刘庆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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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 | 安杰助力B站发行8亿美元可转换优先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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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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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 | 安杰代表“云联万维”完成5000万元A轮融资

近日,北京云联万维技术有限公司(融合云服务商OneCloud,简称“OneCloud”)宣布完成5000万元的A轮融资。此轮融资由具有政府背景的贵阳创投领投,新股东北京冰青以及翊翎资本、真格基金等老股东跟投。OneCloud成立于2017年,创始人团队的三位成员均来自美团云,分别具有高超的营销、技术和运营的能力,成为拉动企业快速增长的“三驾马车”。自成立以来,OneCloud凭借其高度产品化的优势快速在市场上崛起,至今已经服务超过100家的大型政企客户;且从2018年开始,OneCloud连续2年营收增长都在500%以上,预计今年的营收将有望突破2亿。作为“产品化融合云”理念的首倡者,OneCloud为企业上云、用云、多云管理等全部需求提供一键部署、产品化解决方案,并持续致力于将企业从繁琐的云资源管理中解放出来。安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黄先隆、徐烨为本轮融资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凭借其对B端服务与软件行业的深刻理解协助客户高效、有序地完成了本轮融资。本文由“壹伴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黄先隆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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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 | 安杰律师事务所代表重启世界完成B轮融资

近日,重启世界宣布完成约3亿元人民币的B轮融资。愉悦资本及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巨头为本轮的投资人。重启世界自主研发的青少年创造社交平台《重启世界》拥有领先的研发实力,其创造平台和社交平台打造出完整的UGC创造、社交生态链。本轮融资完成后其将在吸引优秀人才和研发上进一步加大投入,积极培养和扶持中国创作者群体的生态圈,并且继续加强全球创作者生态的部署。REWORLD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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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 | 创业板“负面清单”发布,一文读懂创业板与科创板定位之异同

作者:张丹、朱泓昱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会议指出,应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深交所于2020年5月8日起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创业板申报规定》”)向券商定向征求意见。早在2020年3月27日,上交所已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科创板申报规定》”)。改革后的创业板定位与科创板相比,有哪些异同呢?1.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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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 |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核心要点解析

作者:张丹、朱泓昱2020年3月20日,香港政府在宪报刊登《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主要对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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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票据民间贴现的是非——《九民纪要》的前后变化(下篇)

律师王东律师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和合规业务,为客户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文件起草、合规咨询及常年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涉及行业包括医药健康、电子商务、教育、养老等领域。褚一超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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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票据民间贴现的是非——《九民纪要》的前后变化(上篇)

作者:陈贵、王东、褚一超2018年,全国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8.27万亿元,是当年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总额的2.35倍,其中,中小型企业签发的票据占比超过三分之二。2018年,金融机构累计贴现9.94万亿元,转贴现34.63万亿元,票据回购7.11万亿元。2018年末,商业汇票未到期余额11.96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为5.96%。2019年,在经历去杠杆和脱虚向实后,票据市场规模不减反增。2019年全市场累计签发承兑票据20.38万亿元,同比增长11.55%;票据贴现12.46万亿元,同比增长25.33%;转贴现38.82万亿元,同比增长12.11%;回购12.12万亿元,同比增长70.11%。贴现增量在企业总贷款增量中占比达到16.77%,成为支撑企业融资增长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票据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票据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重要金融品类和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九章第100条至第106条一共七条为“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求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票据流通性功能的同时,依法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益,防范和化解票据融资市场风险,维护票据市场的交易安全。其中第102条和第106条内容更多的是解决纸票时期所遗留转贴现协议、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恶意催告等案件纠纷解决审判指引外。票据从业者更为关注的内容则是第100条“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和第101条“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九民纪要》第100条【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规定,“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主张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贴现行因支付资金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基础关系处理。”第101条【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结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普兰金融在线分享内容的基础上,整理以下内容:(1)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制及法律内涵;(2)《九民纪要》前票据贴现的法律效果认定及司法实践;(3)《九民纪要》对票据贴现的法律效果影响及司法实践变化;(4)《九民纪要》对票据贴现业务的影响。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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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注册制改革下创业板上市要点

作者:陆群威、王东、徐哲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同日,中国证监会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发布了《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多项创业板注册制改革配套业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来了!虽然市场各方早有预期,但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正式启动,还是在各参与主体中掀起一阵波澜,尤其对创业板拟上市企业来说,更是关切此次改革对其IPO计划有何影响。本文将结合创业板总体方案、主要制度文件及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改革的要点进行归纳,供各方参考。为便于说明,下文中“新创业板”指本次创业板改革征求意见稿中相关制度,“原创业板”指本次改革前创业板施行的相关制度。另外,本次改革总体借鉴了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核心制度安排,所以我们一并加入了科创板相关制度进行比较。1市场定位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创业板需要承担更重要的使命责任,本次改革为其市场定位注入了新内涵。从创业板新市场定位来看,与科创板存在一定的重合,后续证监会将按照错位发展、适度竞争的原则,统筹推进创业板改革和科创板发展。2发行上市财务条件本次改革优化了创业板上市条件,提升了市场包容性。在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基础上,制定了多元化的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另外,本次改革明确了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3发行程序本次改革,在试点注册制的安排方面,创业板大体与科创板一致,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通过问答的方式来督促企业提高信披质量。同科创板相比,创业板注册制在首次公开发行的安排上有两方面不同,一是建立沪深交易所审核工作协调机制,保持审核标准尺度一致,避免形成抢资源情况;二是明确在审企业衔接安排,确保向注册制过渡。4发行定价机制本次改革,创业板充分借鉴科创板制度成果,构建了市场化的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定价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建立了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5减持制度本次改革完善了股份减持的安排,对未盈利上市企业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减持比例、董监高所持股份锁定期等作出特别安排。除此以外,(1)增加了上市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下,特定主体禁止减持的规定;(2)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披露要求;(3)明确了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具体安排将另行规定。6过渡期安排自2020年4月27日起,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继续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向深交所申报的,由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总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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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中概股回归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法律路径

作者:戴志文、陈威近日,瑞幸咖啡事件再次引发了海外资本市场对中国企业的信任危机,由于中概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大多在国内,海外市场的投资者对中概股公司理解不足,中概股估值低迷似乎成了海外资本市场的常态,同时,这些公司还要随时准备应对美国做空机构的狙击和美国证监会的严格监管,相比之下境内资本市场的环境对于中概股公司而言更加友好。中国企业“出海”的水土不服,海外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国内科创板及创业板的注册制的进一步推进1,或将引致新一轮的中概股回归热潮。在此背景下,本文结合科创板及创业板2上市条件,就中概股回归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模式和关注要点进行简要剖析。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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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律师事务所代表长岭资本完成对乐退族的A轮投资

近日,国内专注于老年文化娱乐的创业企业乐退族宣布其完成数千万元的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长岭资本投资。乐退族是一家专注于老年文化娱乐的社交服务提供商,倡导健康、时尚、乐活的退休生活。乐退族致力于中老年文化娱乐领域的线上和线下的内容及流量体系构建,在线上运营乐退族网站及公众号、中老年网络大学、中老年MCN机构矩阵等,在线下举办北京国际中老年时装周等中老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已拥有百万级数量的粉丝。安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蔡航、金美娜、陈震川、王东代表长岭资本为本次投资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包括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和修订、交易谈判以及最终交割等工作。安杰律师事务所蔡航律师团队于医疗健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为大量基金及公司客户提供医疗健康行业投融资交易的法律服务,并提供最新医疗健康行业政策解读等法律服务。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细报道合伙人介绍蔡航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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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律师事务所代表中科新生命完成近2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

近日,上海中科新生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科新生命”)宣布其完成近2亿元人民币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领投,广州趣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若干企业跟投。中科新生命是一家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发起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较早从事蛋白质组技术研发的服务机构之一。中科新生命专注于质谱技术在药物研发、精准医疗及其他衍生领域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经过16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质谱技术应用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安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的蔡航、姚婷律师和王东律师作为中科新生命的法律顾问为本轮融资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起草交易文件、参与谈判、完成交割等工作。合伙人介绍蔡航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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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业绩|安杰律师事务所代表“凌科药业”完成数千万美元A轮融资

近日,新药研发公司凌科药业(杭州)有限公司(简称“凌科药业”)宣布其已于今年春节前完成数千万美元的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德诚资本领投,浙商创新、幂方资本和凯泰资本跟投。凌科药业是由经验丰富的前辉瑞、默克和强生等公司的资深研发和运营高管创立。自2018年成立以来,已吸引诸多国际和国内知名药企的科学家和管理人员加入,并已建立合理的人才梯队。凌科药业聚焦肿瘤、免疫和炎症等疾病领域,通过自身研发开发、海外大药企技术授权引进和技术输出,以及合作开发等多个渠道,开发定位于国内及全球领先的新药项目。本轮融资将主要用于推进凌科药业研发管线中多个临床前项目的IND申请以及2-3个临床I期试验;与此同时,公司将利用募集之资金推进新项目的开发与国际合作。安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黄先隆、徐烨为本轮融资提供了从投资意向磋商至项目交割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凭借其对医药行业的深刻理解协助客户高效、有序地完成了本轮融资。本文由“壹伴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黄先隆
2020年4月22日